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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分[2014]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3-3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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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1日省国资委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4年3月3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出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授权国资委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兼顾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利益,使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四)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制度、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薪、任期奖惩、特别奖励三个单元构成,以年薪为主。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在地区、行业和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参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国资委于企业负责人任期第一年确定,原则上任期内不再调整。如果影响基薪的各项因素在任期内有重大变化,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薪进行重新确定。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当年基薪不得增长。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合理确定。
  第六条 绩效薪金是企业负责人在经营年度内为所有者创造价值而获得的奖励性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倍数×基薪×薪酬调节系数。
  (一)绩效薪金倍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年度考核得分:90分至100分为A级,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为B级,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C级,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为D级,小于40分为E级。绩效薪金倍数分别计算:
  A级:2+(考核得分-A级起点值)/(A级封顶值-A级起点值),即绩效薪金倍数在2至3之间。
  B级:1.5+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值)/(A级起点值-B级起点值),即绩效薪金倍数在1.5至2之间。
  C级:1+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值)/(B级起点值-C级起点值),即绩效薪金倍数在1至1.5之间。
  D级:(考核得分-D级起点值)/(C级起点值-D级起点值)即绩效薪金倍数在0至1之间。
  E级:绩效薪金倍数为0。
  (二)薪酬调节系数根据年度企业行业特性、社会贡献、规模效益、分配和谐情况综合确定。其中,行业特性占30%、国有资本增值额占10%、上缴税费占10%、职工人数占10%、资产总额占10%、利润总额占10%、职工工资与行业工资差距占10%、职工工资与负责人年薪差距占10%。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同级正职)年薪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0.8。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每年由企业根据各岗位职责和业绩评价结果提出非平均的分配意见,报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任期奖惩是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措施之一,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使国有资本增值或减值幅度较大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或处罚。
  第九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大项目建设、扭亏增效、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改制重组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给予特别奖励,具体由国资委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增幅应低于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十一条 基薪和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分别支付。
  (一)基薪按月平均支付。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薪中代扣代缴。
  (二)绩效薪金按照每个年度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清算,按年支付70%,其余30%由企业设专户管理,延期到本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奖惩结果等因素兑现,期间利息归本人。
  (三)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卸(接)任、调离和退休的,其年薪支付按年薪总额均摊到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任职期间的延期绩效薪金,待本届班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奖惩结果统一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税金合计超过当年应发和应缴总额15%以上,按超出部分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金。
  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原因,考核年度内拖欠职工工资,按拖欠职工工资比例的2倍扣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扣罚,具体扣罚办法按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一律交由企业管理,未经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分配给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收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事前必须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兼职子企业取酬。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子企业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兼职子企业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时,需报国资委审核。在境外子企业兼职的,给予境外补贴,补贴标准由国资委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本人应在任职后1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其薪酬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金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金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薪金。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被免职等待重新任命期间,参照原岗位人员基薪标准发放基薪,绩效薪金由企业根据其免职期间实际工作岗位和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制度确定。
  企业负责人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后暂未明确新任岗位期间,按本人原岗位基薪的70%计发基薪。明确新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基薪予以补发或扣发,绩效薪金由企业根据其撤职期间实际工作岗位和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兑付薪酬;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薪金;任职期间因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取消当年绩效薪金。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为税前收入。年薪在被考核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按照国资委下达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结果,于30日内填写《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关于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管理,规范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控制支出项目和标准。严禁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并逐步完善薪酬管理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定期以适当的形式,将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职务消费、兼职取酬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企业要将当年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兼职取酬和有关民主监督情况,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等管理工作情况,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国资委,做为年度薪酬兑现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职务消费、兼职取酬,以及职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上缴税金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依据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一)在收入分配工作中,违反工资总额预算超提超发职工工资、违反工资列支渠道规定、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违反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违反中长期激励有关规定、违规进行职务消费、违反福利管理规定、违反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规定,按照关于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违法或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处理外,按照当年绩效薪金的20%至100%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并取消任期奖励。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扣罚当年全部绩效薪金、取消任期奖励并扣发任期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各企业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可由董事会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等方式,经法定程序自主确定,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董事会自主管理薪酬有关规定的企业,国资委可授权企业董事会自主管理高管人员薪酬。
  (一)独资公司、绝对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派出的董事长薪酬由国资委决定。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股权代表要按照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提出或参与提出本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或意见,向国资委履行沟通程序后,按法定程序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实施薪酬管理,并将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二)相对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派出的董事长基薪标准由国资委会同其他股东协商决定,绩效薪金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国资委派出的董事及股权代表要按照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提出本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或意见,向国资委履行沟通程序后,按法定程序在董事会、股东会上发表意见,并将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三)参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派出人员担任的董事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另有其他规定约束的人员除外。国资委派出的董事及股权代表要按照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就薪酬管理有关事宜在董事会、股东会上发表意见,参与本公司薪酬管理,并对国资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备案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分〔2009〕18号)即行废止,薪酬兑现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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