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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产[2014]1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6-10
实施时间: 2014-6-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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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近年来,出资企业在对外租赁资产过程中存在决策不公开透明,租赁合同签订不严密,未按规定履行评估程序、租金约定不合理,经济纠纷较多等问题,阻碍了产权的有序流转,有的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加强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租赁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出资企业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作为租赁方,将企业整体资产或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但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资产另有规定等情形除外。
  二、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将相关制度报送省国资委审查备案。
  三、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征集产生的承租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招租方式。
  四、出资企业重大资产租赁(指将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用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对外租赁)应当制订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租赁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制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五、出资企业将企业重大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确定租金底价的参考依据。
  六、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资产租赁不得影响企业改革发展方向。单项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企业整体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七、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租赁事项由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重大资产租赁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应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大资产租赁事项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其中:资产租赁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须在租赁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一级子企业的重大资产租赁事项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八、出资企业应强化租金收入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九、出资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对以往发生的租赁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填写租赁资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月31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后报省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名称、数量,履行决策程序情况,承租方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十、省国资委将对出资企业资产租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租赁造成损失的,将按照《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9〕158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监管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工作。
  联系人:李国伟,电话:82877030。
  附件(略):租赁资产情况统计表1
  租赁资产情况统计表2
  租赁资产情况统计表3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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