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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评价[2015]9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4-2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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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4月23日省国资委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5年4月29日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要求,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现就出资企业分类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出资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监管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切入点和前置性措施,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多项改革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增强我省地方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切实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二、分类原则
  突出市场属性。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兼顾企业发展目标、发展阶段和产业特征,明确企业功能定位。
  突出性量结合。分类方法上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充分考虑出资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复杂性,避免简单归堆和“一刀切”。
  突出战略部署。要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和主业范围,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突出动态长效。既要把握当前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又要根据中长期国有资本布局、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予以动态调整。
  三、分类标准
  根据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和市场属性,结合出资企业当前实际和发展方向,将出资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
  商业类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商业一类企业是指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商业二类企业是指在具备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属性前提下,兼顾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者实现特定功能,以实现政府在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意图的企业。力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特定功能的有机统一,逐步达到以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功能实现和作用发挥。
  公益类企业。是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以及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公益类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必要时由政府确定,发生政策性亏损时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效益优先,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四、分类方法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定性为主,以当前业务属性和财务指标定量测算为辅。既要考量出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主业方向、当前经营现状,也要参考市场属性和社会公益服务业务占比定量测算情况。
  跨类经营企业辅以定量分析。在将功能一致的子公司或者主营业务进行明确归类的基础上,分别计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所占权重。优先选择资产总额作为核心指标,以占比是否达到51%作为基本判别标准。若不足相应标准或者计算确有难度时,以营业收入、职工人数作为辅助指标,原则上依照三项指标占比之和最高的类别属性确定类别。对于功能明确、定位清晰、主业突出的跨类企业,以上指标占比超过51%的,以突出功能确定类别;对于多项功能且功能均衡的跨类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各占优势时,结合定性分析综合确定,业绩考核时按权重分别计算。
  动态调整和逐步优化。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发展战略,对企业分类予以动态调整。对长远发展目标和现状存在差异的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推进分类监管。目前,仅对企业集团实施分类,集团下属子企业由集团根据实际进行分类。
  五、监管方向
  按照“管少、管精、管好”的原则,省国资委将采取直接监管、委托监管和指导监管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股权结构、法人治理、选人用人、布局调整、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监事会监督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八个方面分类施策。
  股权结构方面。商业一类企业,是实施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可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保留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或退出国有。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一般以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为主,条件成熟时可相对控股。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不作为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不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
  法人治理方面。商业类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责对等、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一般兼任党委书记,原则上与总经理分设。公益类企业,应建立适合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的董事会。原则上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程序可兼任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分设。
  选人用人方面。商业类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着力推动实行经理层竞争性和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产生逐步过渡为股东推荐、内部竞争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探索试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公益类企业,经营管理层主要由上级股东单位任命或解聘,但应逐步提高经理层人员的竞争性和市场化选聘比例。
  布局调整方面。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安排、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市场竞争选择等因素,适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商业类企业,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商业一类企业,推动国有产权流转,淘汰没有竞争优势、长期亏损的企业,加快处置变现低效、无效和不良资产。商业二类企业,支持其在完成特定任务和实现特定功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公益类企业,支持其在提供公共产业和服务方面提高质量和效率。
  薪酬管理方面。要建立完善符合市场化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要求的薪酬管理和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预算分类管理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制定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商业类企业要突出企业经营业绩导向,公益类企业要突出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导向。
  业绩考核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分类考核办法,建立规范、量化的企业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商业一类企业,引入市场对标机制,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商业二类企业,除考核经营业绩外,还要引入政府主管部门评价机制,辅助考核特定功能作用的发挥成效、运营能力,原则上以相应权重综合加权计算业绩考核结果。公益类企业,引入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监事会监督方面。商业一类企业,随着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逐步过渡为按照《公司法》设置企业监事会,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仍保持外派监事会制度。商业一类企业,重点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三重一大”事项、企业科学管理、风险管理和重要财务事项。商业二类企业,重点监督承担政府及省国资委专项任务、特定功能目标实现情况,重大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国有资本投向和收益等情况。公益类企业,重点监督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安全等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按照我省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布局方向,切实管好国有资本投向,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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