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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办[2015]9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8
实施时间: 2015-5-8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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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第5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88号),参照《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按照执政为民、依法履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工作准则,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努力建设忠诚勤勉、素质优良、行为规范、团结和谐的高素质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和求实创新、决策科学、运转协调、服务优质的高效率国有资产监管机关。
  第二章 职责任务
  四、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根据省国资委“三定方案”规定,省国资委设立内设机构(以下称各处室局)。各处(室、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领导人员职责
  六、委领导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省国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省国资委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完成专项工作。
  八、主任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期间,按职务排序委托1位副主任代为主持省国资委工作。
  第四章 依法行权履责
  九、按照合法履责、合理履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省国资委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局处,负责对委内立法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
  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增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听取出资企业、地市国资委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和协调性的审核。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要事先请示省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坚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准确把握省国资委职责定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切实防范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决策程序规则,把企业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四、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根据需要听取监事会主席和巡视组组长意见;经过合法性分析以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对涉及企业、地方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或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有关各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十五、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国务院国资委委重要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省国资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部署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委领导批办事项,有关部门、地方、企业送国资委办理重要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督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六、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程序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权履责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十七、凡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涉密信息要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在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予以澄清。
  十八、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九、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为。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保障和维护企业对省国资委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十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二、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通过信访方式对省国资委工作的监督。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各有关处(室、局)负责人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十三、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省国资委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省国资委会议主要分为委机关会议和省国资委系统会议。委机关会议主要有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省国资委系统会议主要有出资企业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及各处(室、局)组织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等。省国资委系统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二十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副巡视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部署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审议有关重要文件;研究部署省国资委重要工作和决定省国资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监事会主席及处(室、局)负责人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列席有关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十六、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局)提出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报主任确定。确定后由办公室统一排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七、专题会议由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研究解决有关具体工作事项。主办处(室、局)负责专题会议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八、出资企业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各处(室、局)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办公室按照会议管理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二十九、组织召开各类会议都要严格落实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精简数量,控制规模,重在解决问题,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省国资委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除出资企业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和有明确要求的会议外,一般不邀请出资企业和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主任批准。各处(室、局)拟请主任或同时请两位以上副主任出席有关会议活动,其方案应会签办公室。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公文统一管理和重要公文督办工作。
  三十一、省政府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要根据内容与分工,分别报送主任或其他委领导阅批。省直有关部门、各出资企业、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主送省国资委的公文,由办公室签收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委领导阅批或转分送有关处(室、局)办理研究处理;重要公文呈送主任阅批。
  三十二、各处(室、局)起草公文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各处(室、局)负责人必须对本处(室、局)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商有关处(室、局)修改或者退回主办处(室、局)重新办理。
  三十三、各处(室、局)主办的公文必须经本处(室、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出。公文呈报委委领导签发前,应当送办公室审核。
  三十四、公文签发,实行““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以省国资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由主任签发。
  (二)以省国资委名义公布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等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由主任签发或者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以省国资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
  三十五、省国资委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三十六、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既定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国资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国资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应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三十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主任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由办公室提前3天向省政府请示报批,并同时抄报省委、通报其他委领导;其他委领导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由本人事先向主任请示报批。
  各处(室、局)负责人在工作日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前报主任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其他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在工作日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经处(室、局)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前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在节假日或公休日离哈外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报委领导。同一处(室、局)、直属单位的正副处长(主任、局长)一般不得同期全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
  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批。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并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批准机关或领导报告。
  三十八、严格新闻宣传纪律。省国资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委新闻宣传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重要工作事项、重大宣传主题的宣传报道方案、新闻稿件和对外表态口径,要按程序会签送审。未经批准,各处(室、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省国资委或本处(室、局)名义接受采访、发表文章,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涉及省国资委工作的评论。
  三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四十、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十一、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企业和地方的送礼与宴请。各类会议活动、培训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委机关要定期组织经济、科技、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讲座,对党员干部进行集中理论培训,鼓励和提倡干部自学提高,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十五、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考察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企业、下级单位和地方负责同志到机场、车站、港口接送。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
  四十六、委领导一般不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未经主任批准,副主任、副巡视员及处(室、局)领导不出席出资企业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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