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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2015]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0-24
实施时间: 2015-10-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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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推动盘活财政沉淀资金,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并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统筹协调
  1.推进项目统筹管理。完善项目库设置,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执行期限、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发挥项目库基础支撑作用,未纳入项目库的一般不安排预算,逐步健全项目退出机制。跨年实施项目,根据资金需求分年下达预算。推进预算项目公开评审,规范预算安排,提高项目科学性。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2.推进部门资金统筹。部门年度中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预算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项目支出一般不得安排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支出。严格控制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在理顺部门间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同一工作事项,预算资金原则上列入一个部门;确需列入多个部门的,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3.推进预算编制统筹。统筹协调基建投资等切块管理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对切块管理资金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和投向固化;对切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年初能列入部门的一律列入部门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充分对接基层实际,高效公平配置财政资源,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计数应提前下达市县,市县要足额编入本级预算。
  4.推进预算执行统筹。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不得支出。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推进重点科目资金优化整合
  5.改革重点支出挂钩管理。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6.优化整合科技、教育资金。研究启动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构建全省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对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教育资金支出重点和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和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7.优化整合节能环保、涉农资金。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统筹整合为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六类。
  8.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金。医疗卫生领域资金逐步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四、加大政府预算统筹安排
  9.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转列后,支出仍主要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原则上随收入规模增加相应增加。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10.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11.规范各类收入统筹使用。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落实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目录清单管理,推动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今后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12.统筹协调债务资金使用和库款管理。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债务资金和专项债务资金,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探索提前将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下达市县,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合理控制债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五、推动跨年度预算统筹协调
  13.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级启动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推进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同步编制省直部门2016-2018年滚动财政规划;具备条件的市县要编制本地中期财政规划。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14.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完善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增强预算统筹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用于化解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平衡的,省政府报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市县政府通过申请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严格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盘活
  15.统筹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16.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17.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结合机制。围绕财政资金沉淀问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或占比较大的市县,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额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或占比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在确定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占比过程中,对下半年下达且确需跨年实施的重大建设类资金,区分情况、统筹考虑。
  七、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
  18.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在落实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事权的,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由省级支出安排并直接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对少量引导、救济、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具体资金分配权和项目确定权下放市县,省级侧重监管。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实施的项目;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清理整合后实行规范管理,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19.创新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
  20.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市县在完成政策目标后,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市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统筹,规范项目设置,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直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省财政厅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措施落实。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和时间表,完善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责。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反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和时间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4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和时间表
  一、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统筹协调
  (一)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资金就能实际使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015-2016年,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部门内部和跨部门资金统筹使用。(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三)严格控制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2015-2016年)
  (四)梳理基建投资与其他财政资金交叉重复情况,厘清支出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2015-2016年)
  (五)对基建投资等切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015-2016年)
  (六)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年初能列入部门的一律列入部门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下达。(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七)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计数应提前下达市县,市县要足额编入本级预算。(省财政厅,2015-2016年)
  (八)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015-2016年)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优化整合
  (一)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2015-2016年)
  (二)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015-2016年)
  (三)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等,2015-2016年)
  (四)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等,2015-2016年)
  (五)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5-2016年)
  三、加大政府预算统筹安排
  (一)将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和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省财政厅,2016-2018年)
  (二)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落实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目录清单管理。(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三)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省财政厅,2015-2016年)
  (四)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省财政厅,2015-2016年)
  四、推动跨年度预算统筹协调
  (一)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二)推进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等,2015-2016年)
  (三)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2015-2016年)
  (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五、严格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盘活
  (一)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二)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省财政厅,2015-2016年)
  (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结合机制。(省财政厅,2015-2016年)
  (四)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2015-2016年)
  六、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2015年)
  (二)贯彻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省财政厅,2015年)
  (三)贯彻财政部推动地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意见。(省财政厅,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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