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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15]8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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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我会制定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行业征求意见,并经2015年10月20日协会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
  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5年10月20日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评估师行业(以下统称行业)的自律监管工作,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订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二)审议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方案;
  (三)听取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汇报;
  (四)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五)对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进行督促和监督;
  (六)提出涉及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理事会交办和秘书处移交的会员其他自律工作。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共有15-20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组成。根据惩戒对象不同,分为会计工作组和评估工作组。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担任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或注册评估师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业以来在执业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所在机构推荐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分别兼任会计、评估工作组组长。
  第八条 自律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自律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 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自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自律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相关专业小组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三)自律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会员规定,自律委员会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二条 秘书处配合自律委员会办理以下自律管理事项:
  (一)办理各类自律管理事项,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拟惩戒事项、自律事项、申诉事项进行初审,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
  (三)整理各类事项的调查资料,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如下:
  (一)自律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自律事项应予保密。
  (二)自律委员会委员与自律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三)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廉洁自律,树立委员会的崇高威望。
  (四)自律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自律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不得缺席。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其它不适宜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5年10月20日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统称行业)的人才培养工作,促进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人才培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订行业人才的培养制度;
  (二)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及助理人员的执业状况和培训需求,确定培训方向和内容;
  (三)审议会员培训计划,对自主培训机构进行监督与指导;
  (四)协调培训资源,培养行业师资;
  (五)组织行业人才选拔和评价;
  (六)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共有11-15名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高校管理人员以及愿意参与行业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非执业会员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担任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或注册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三)从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高校管理人员以及非执业会员担任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在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热心参与行业专业研究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愿为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心尽力;
  第七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所在机构、有关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九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 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
  (三)人才培养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人才培养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工作和活动,因公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的不得缺席;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积极主动承担委员会分配的工作内容,并保质按时完成,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宣传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5年10月20日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以下统称行业)的宣传工作,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宣传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宣传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宣传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行业宣传活动的总体规划,审议行业当年宣传重点,策划开展丰富多彩的行业形象宣传活动,并协助协会各项大型行业宣传活动的开展,明确协会网站年度宣传方向,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
  (二)确立《重庆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宗旨,指导办刊方向,宣传和推介会刊,组织撰写或推荐优秀稿件,参与文章的审改。
  (三)负责协会年度优秀稿件、优秀特约通讯员及投稿优秀单位的评选工作,鼓励会员积极参与会刊交流,提升办刊质量。
  (四)协助组织与会刊有关的专题研讨、有奖征文、知识竞赛、摄影图片展等活动,活跃行业文化氛围。
  (五)收集、反馈有关行业宣传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提升行业宣传工作质量。
  (六)完成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
  第四条 宣传委员会共有15-19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代表和从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代表担任宣传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或注册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三)从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行业从业人员担任宣传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强的写作功底,擅长宣传策划、活动组织以及美工、编排;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热心参与行业宣传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为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心尽力。
  第七条 宣传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所在机构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宣传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九条 宣传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宣传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宣传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 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宣传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宣传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相关专业小组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宣传委员会会议;
  (三)宣传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宣传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如下: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工作和活动,因公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的不得缺席;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积极主动承担委员会分配的工作内容,并保质按时完成,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五条 宣传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5年10月20日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支持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维护行业、会员权益和依法执业的措施和办法;
  (二)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三)推动、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维权工作;
  (四)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五)受理、承办行业内会员维权事项;
  (六)理事会交办和秘书处移交的行业、会员其他维权工作。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共有11-15名委员,由行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或注册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三)从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热心行业维权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愿为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心尽力。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所在机构、有关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维权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 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维权委员会会议至少应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
  (三)维权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维权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当事人需要维权委员会提供援助服务的,须就维权事项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直接向维权委员会委员申请维权的,该委员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报并移交相关资料,待协会秘书处受理后再进行维权。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进行关注,并就维权事项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直接处理或移交维权委员会处理两种方式。移交维权委员会维权的,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研究或审议。
  第十三条 虽无当事人的申请,对涉及行业共同利益的重大维权事项,秘书处可提请维权委员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维权事项的办理,可采取维权工作组方式。维权工作组由维权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维权工作组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维权事项涉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沟通,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并召开工作组会议,就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具体解决办法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维权工作组就维权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具体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维权委员会审议后付诸实施。
  维权工作组在维权工作结束后,维权委员会应向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对维权的相关事项及结果进行说明,秘书处根据维权事项的性质决定是否对当事人回复。
  第十七条 如侵权事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解决有困难,维权委员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整理材料,向协会报告,再由协会向有关部门报告,争取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进行维权。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如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不得请假。
  (二)维权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
  第二十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其它不适应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5年10月20日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准则征求意见稿及协会拟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各项执业准则和指南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在执业中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答复或提供指导意见;
  (四)对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求协会对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认定,提出咨询性意见;
  (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业务研讨会、专题调研活动,增进同行之间在专业技术上的沟通和了解,配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进行专业辅导和培训;
  (六)理事会安排和秘书处移交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共有15-20名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愿意参与行业专业研究工作的非执业会员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成会计、评估两个专业小组。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或注册评估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三)从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五)行业领军人才、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青年英才优先。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在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热心行业专业研究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愿为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心尽力;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青年英才优先。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业人员所在机构、有关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 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相关专业小组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五)对意见或建议类,由秘书处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六)对咨询类,由秘书处指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答复,重大问题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
  (七)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进行专业辅导培训、学术交流研讨,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协助完成;
  (八)专业技术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专业技术咨询指导意见经主任委员签署后作出回复或答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委员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为依据,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委员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鉴定、咨询工作无关的方面,也不得向与本委员会无关的人和单位泄露;
  (三)委员在实施委员会职责,与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咨询意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安排的各项会议、工作和活动,不能出席的,应事前向主任委员请假,未获同意不得缺席;
  (五)委员应积极主动承担委员会分配的工作内容,并保质按时完成,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工作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经2015年10月20日三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管理,规范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注协、评协)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重庆市注协、评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重庆市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成立行业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五条 会员对重庆市注协、评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或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六)违反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
  (七)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评估、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有关独立性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十)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评估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评估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评估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评估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评估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八)其他违反质量控制准则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市注协、市评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受到刑事处罚或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行政处罚的,给予公开谴责;受到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或行业协会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申请注册、转所、任职资格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或申请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和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秘书处为自律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向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直接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和行业管理规定中对违规行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事项;
  (六)负责办理自律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坚持客观公正,做到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树立委员会的崇高威望;
  (四)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五)按时出席惩戒会议。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近三年内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惩戒会议正式召开前委员自行申请或拟惩戒会员申请,主任委员决定。存在回避事项未申请回避的,其表决权无效。
  因自律委员回避致使出席会议人数不足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席人数的,由协会与主任委员重新商定确定会议日期。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通过召开惩戒会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议程、检查(调查)报告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五条 惩戒会议至少应由相关工作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未获同意不得缺席。惩戒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惩戒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自律委员就会员违规事实是否成立、是否给予惩戒、给予惩戒的种类等事项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执业机构的违规事实,提出初步惩戒建议,并提议召开行业自律委员会会议,决定拟惩戒名单及拟惩戒种类。
  自律委员会作出拟惩戒决定后,秘书处应当于召开惩戒会议的7个工作日之前,向拟惩戒当事人下发惩戒告知书,告知认定的违规事实、依据及拟惩戒种类,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召开惩戒会议的时间。
  当事人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并明确是否向自律委员会作现场陈述。
  自律委员会再次召开惩戒会议,当事人有权利在会议现场向委员陈述有关事实及申辩理由,并接受委员的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有关证据成立的,会议应当予以采纳。自律委员会依据相关程序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决定不得加重拟惩戒告知书的惩戒种类。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检查(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条 自律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三)确认检查(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自律委员会的会议决定、审议的调查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由委员会委员负责收集整理,存放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自律委员会应当以重庆市注协、评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或不予惩戒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市注协、评协应将涉及惩戒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协、评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注协、评协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2、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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