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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行业人才库建立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1-6
实施时间: 2015-11-6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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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草拟了《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行业人才库建立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机构人员认真学习,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11月1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协会会员部。
  联系人:蒋朝建
  联系电话:023-63050658
  传真电话:023-67031194
  电子邮箱:1687370430@
  附件:
  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库建立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的管理工作,提高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发布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业机构是行业人才培养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内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制度,为人才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搭建平台、畅通渠道;
  (二)负责内部全体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
  (三)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参加协会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组织相关人员申报行业人才奖励和选拔,并对申请进行初审;
  (五)收到协会秘书处划拨的对相关人员的人才奖励后30日内,应与其配套奖励一并及时足额向相关人员发放。
  执业机构人才培养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条 协会支持执业机构利用自身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开展内部培训工作。
  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开展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内部培训学时记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5000元/天的标准对相关机构予以补贴,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内容针对性强,课程设置合理;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拥有3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一家评估机构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评估机构合计拥有3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业机构开展的内部培训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由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按其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决定。
  第四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四项条件规定且准备开展内部培训的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一式2份、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扫描件电子文档1份。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并在3月10日前将初审后的相关资料转交给专委会。专委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工作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相关执业机构拟开展的内部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按时提交申请或虽提交申请但申请未获专委员同意的,相关机构不得享受协会规定的有关后续教育学时和补贴政策,但协会仍鼓励相关机构开展所申请的有关培训。
  第五条 经专委会同意开展自培的执业机构,应在实际开展自培前5-10个工作日内,将自培的时间、地点、培训师资、参加人员和培训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得到相关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委会,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到培训现场对执业机构的自培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到执业机构培训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时,专委会每次至少应委派二名委员(自培机构委员除外)。到场委员可与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一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相关机构开展的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和培训效果是否符合规定做出评价。
  评价可从实际参培人数(总人数、CPA人数或CPV人数)、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培训实际总时间、培训师资、场地和设施以及培训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
  执业机构应在培训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1式2份提交给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将其中1份转交给专委会。培训总结及专委会现场抽查的培训评价结论应作为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学时是否记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和是否对相关执业机构予以补贴的直接依据,并应作为次年是否继续同意执业机构开展享受行业鼓励政策自培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有困难的中小执业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培训需求,书面申请“送教上门”,由专委会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得到专委会同意的,由专委会和协会秘书处一道协商为其提供师资、确定“送教上门”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送教上门”相关的培训课时可计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
  享受了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和资金补贴政策的执业机构不得申请“送教上门”,但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协调师资,相关费用由执业机构承担。
  协会也可根据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确定需要帮扶的机构。
  协会为大型执业机构与中小型执业机构,主城执业机构与远郊区县执业机构提供业务交流平台,共同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第七条在协会秘书处每年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的过程中,执业机构可提出自己的培训需求和建议。在有关继续教育计划经专委会通过印发后,执业机构应根据计划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机构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 协会加强与重庆高校及其他行业合作,协调政府部门,开设宏观形势解读、经济前沿专题、创新业务等课程,帮助行业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业务知识。执业机构应组织人员积极参加。
  第九条 协会建立包括执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在内的行业人才培养师资库,为机构自培、“送教上门”及协会组织的培训提供师资来源。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组织开展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和送教上门相关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库建立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明确人才库建立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建立人才库,对纳入人才库的人员,协会在以下方面予以推荐或组织:
  (一)推荐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及国家会计学院的高层次培训;
  (二)参加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工作;
  (三)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
  (四)作为行业人才培养师资;
  (五)参与协会的课题调研;
  (六)参加国际会计组织的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七)代表行业参加政府或其他行业组织的活动;
  (八)代表重庆行业参加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活动;
  (九)向人大、政协、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推荐;
  (十)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重大专业活动。
  对入选行业人才库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对其给予奖励和激励。
  协会对人才库人员所在机构给予行业综合评价加分。
  第三条 协会每三年组织一次行业人才选拔,确定人才库入库人员。选拔标准包括当然产生条件和选拔产生条件。
  (一)当然产生条件包括:
  1、通过中注协领军人才选拔考试、中评协专业新锐人才评审的;
  2、同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
  4、中注协或中评协的资深会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提交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执业机构审核后,再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和公示后即产生。
  (二)选拔产生条件包括:
  选拔产生的行业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在行业连续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具备前款条件及以下条件之一的执业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可以提出人才选拔申请:
  条件一:在审计、评估领域专长突出。
  申请人应提供审计、评估领域中至少一方面的专长突出证明材料。
  1、审计领域:申请人及所在机构提供至少三个由申请人主导完成的以下审计项目证明材料(每一类审计项目可重复计算项目个数):
  申请人为项目主审人员及签字会计师的已成功过会的IPO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审人员及签字会计师的已挂牌成功的新三板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审人员及签字会计师的已发行成功的企业债或公司债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审人员及签字会计师的已出具报告的上市公司或大型国企兼并重组项目或年报审计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审人员及签字会计师的已出具报告的国家部委级或省市级政府部门委托的涉及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专项审计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审人员及签字会计师的已出具报告的区县级政府部门委托的涉及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专项审计项目;
  由人才培养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证明申请人专长突出的审计项目。
  2、评估领域:申请人至少为所在机构项目经理以上人员,取得评估师资格;申请人及所在机构提供至少三个由申请人主导完成的以下评估项目证明材料(每一类评估项目可重复计算项目个数):
  申请人为项目主评人员及签字评估师的已经出具报告的IPO、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OTC)的企业价值评估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评人员及签字评估师的除IPO、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OTC)项目以外的涉及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申请人为项目主评人员及签字评估师的涉及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土地资产评估项目涉及金额需在十亿元以上);
  由人才培养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证明申请人专长突出的评估项目。
  条件二:承担创新业务,在某一类业务中取得专业突破,被行业公认,能够推广运用。
  由申请人和所在机构提供事实材料,证明业务的创新性属于协会发布的创新业务范围,说明业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专业突破以及推广运用成果。
  条件三:在执业机构管理岗位上成绩突出。
  由申请人和所在机构提供事实材料,说明申请人有特别突出和卓越的领导和管理才能,有创新性和对行业有借鉴意义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在管理岗位上做出过突出成绩。
  申请人和所在机构提供的材料务必真实、全面、客观,若发现有虚假陈述和事实材料造假情况,立即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对所在机构提出警告。
  第四条 秉承优中选优原则,符合人才库选拔产生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满足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进入人才库。
  1、担任过区县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担任过中注(评)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市注(评)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3、担任过中注(评)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市注(评)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4、全国或省市级优秀党建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或行业优秀党建工作者;
  5、在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拓展新业务、国际化发展和诚信执业方面起到带头作用,获得行业公认。
  6、在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股东8年以上;
  7、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与行业相关的准则及其相关释义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参加中注(评)协、市财政局或市注(评)协执业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获优秀检查员,承担中注(评)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评)协或市注(评)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8、担任过区县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9、担任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部委课题主要成员,或省部级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验收;
  10、出版过审计、会计、评估、管理等相关专业著作(含翻译国外审计、会计、评估类著作和文献),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会计、审计、评估、管理相关的专业论文;
  由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具备条件的人员向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由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2、协会秘书处对收到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需经选拔程序的提交专委会,通过选拔程序的再次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协会秘书处对外公布名单,入选行业人才库。
  4、属于当然产生的,协会秘书处在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对外公布,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再纳入行业人才库:
  离开重庆行业的;
  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不履行协会交办工作的;
  在协会组织的培养中未通过考核的;
  人才库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年龄超过60周岁的。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组织开展人才库建立和管理相关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负责解释。
  附:
  1、重庆市注(评)协人才库入库人员申请表
  2、重庆市注(评)协人才库入库人员申请汇总表

相关附件:
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库建立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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