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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人社发[2015]6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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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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