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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再保险登记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5]20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再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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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配合再保险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非现场监管,加大信息技术支撑再保险监管的力度,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拟于2015年11月4日开始试运行,2016年1月1日正式运行。现将系统启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方法
  登记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用户可直接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reinsurance.circ.gov.cn访问。
  二、适用范围
  登记系统的用户为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再保险分出机构,和与之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境内、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用户管理
  (一)关于账户申请。
  1.各保险经纪公司应以法人机构为单位,通过正式公文(含电子版,下同)向我会申请登记系统账户。公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联系人邮箱。我会收到公文后,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发送至该申请机构的联系人邮箱。
  2.各保险经纪公司引荐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以下称境外机构)的,应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提出引荐申请,并在登记系统上完成引荐操作后,登记系统将自动发送临时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至境外机构的联系人邮箱。境外机构完成登记后,登记系统将自动发送正式用户名及密码至境外机构的联系人邮箱。
  3.用户在初次登录系统后,务必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二)关于密码重置。
  1.各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重置密码的,应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提出申请。
  2.由各保险经纪公司引荐的境外机构需要重置密码的,应由其引荐机构通过正式公文向我会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可在登录系统后下载登记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联系。对境外机构关于登记系统的问题,由其引荐机构负责与我会联系。
  请各保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经纪公司。
  系统管理员:金学群  010-66286612
  技术管理员:刘文立  010-66286110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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