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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5]3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4-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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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一)实现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省门站价格并轨。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上调0.04元。并轨后,非居民用气到省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66元。
  (二)居民用气省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我省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并轨后省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省门站价格,由上游供气公司与各城市燃气公司,按此次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规定和核定的用气结构确定。
  “川气东送”天然气省门站价格,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上游供气公司的综合价格为每立方米2.4108元(含页岩气)。
  (四)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和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每立方米0.42元(含增值税)。
  (五)压缩天然气(G)母站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58元,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六)实施时间。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二、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各地要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赣发改商价字[2014]766号)规定,认真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从紧核定配气价格。城市燃气公司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8元。
  各地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在天然气采购成本下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鼓励省管网和燃气公司,根据市场和用户情况,通过采取阶梯气价等方式,对用户给予价格优惠。
  (二)为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各地在安排销售价格时,原则上要实现工商用气同价。少数地方工商用气价差较大的,可以分步实施,争取明年到位。各地在实施工商用气同价时,工业用气价格只降不涨。
  (三)车用加气子站与G加气母站实行价格联动。同时各地要合理核定车用加气子站购销差价,降低车用加气子站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工作要求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和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要精心部署,尽快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力争5月底前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与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我委备案。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满足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确保市场供应。
  (三)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出租车行业,各地要高度重视价格并轨对出租车等用气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巡查力度,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或停供、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
  (五)加强宣传解释,营造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反映。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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