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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5]18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23
实施时间: 2015-10-23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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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取消和暂停征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收费项目具体是:
  (一)取消和暂停征一级项目2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森林植物检疫费。
  (二)取消和暂停征明细项11项。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7.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8.考务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9.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10.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1.计量认证费。
  (三)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即房屋租赁手续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文件适时调整我市收费目录清单,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取消收费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并将有关收费清欠收入足额上缴国库。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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