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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5
实施时间: 2015-9-15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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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维护司法鉴定活动正常秩序,加强和规范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员信息报送我局存档备案。
  二、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向我局报备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人员信息的,需填写《司法鉴定人助理信息登记表》(附件1)以及《司法鉴定人助理信息汇总表》(附件2)。司法鉴定人助理与所在鉴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人助理信息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
  三、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聘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助理开展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并对司法鉴定人助理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辅助工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鉴定人的带领和指导下,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实施。
  五、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应当由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的鉴定活动的,我局将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六、司法鉴定人助理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依法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聘用合同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司法鉴定机构未及时发现或者纠正上述违规行为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5年9月15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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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粤司办[2014]23 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