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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中介机构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资[201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21
实施时间: 2015-5-21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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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委托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5号)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评审,选定38家中介机构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凡省直单位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使用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有特殊要求、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的,经我厅批准,可依法依规另行选择。
  单项服务费用(按国家相关指导收费文件标准测算)低于5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直单位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中自主选取中介机构。
  单项服务费用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相关省直单位,在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采取询价、综合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受托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选定后,相关各方共同商定服务费用计算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省直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二、关于资产评估服务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评估工作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及时填写《资产评估完成情况登记表》,经委托方签署意见后送省财政厅。《资产评估完成情况登记表》将作为经费结算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单项评估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结算,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调剂安排;单项评估服务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完成情况登记表》及相关凭据进行审核确认后,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在资产处置收入、财政预算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财政安排的评估服务费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中介机构。
  三、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本次入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单位服务期限为3年,3年期满后,中介机构入库时效自动终止,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中介机构库以后年度的入选单位名单。
  对入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入库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动态评估中介机构所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情况;相关省直单位参与考评工作。
  实行优存劣汰制度。省财政厅根据动态考核评估结果,对入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将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中介机构及时调整出中介机构库,并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中介机构替补入库。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有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终止项目的中介服务合同,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入选单位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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