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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采购[2015]3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12
实施时间: 2015-10-1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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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市直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长沙市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存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按相关要求将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传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及相应材料书面报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书面报财政部门核准。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品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相应条件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成本等费用。对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从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托,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并上网公告。因代理机构原因或项目重大及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
  13、规范项目评审。对在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需指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对项目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现场监委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开评标现场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对开评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情况,现场监委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业主代表参加评审工作的,应由采购人出具《授权函》,业主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任何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授权外委1名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资质的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现场重新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14、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列入湖南省、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和两型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同一项目中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惠。
  15、规范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对办公设备类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采购人在起草网上竞价公告时,应当详细列明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付款时间及次数等采购需求,避免因公告内容不详而在成交后产生不必要的供需纠纷。
  对定点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定点文件规定的品目和最高限价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品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要求和调高采购限价。对同类别非定点内品目,采购人应当单独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和正版软件;采购人采购办公设备,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不得超标准、超配置、超计划采购。
  16、严格评审结果确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17、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起草的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采购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对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可能导致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工程备案。
  18、推进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等;
  (3)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说明、申请单一来源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及采购预算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19、强化履约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9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长沙采购[2014]23号)文件规定的验收划分标准和验收程序及要求,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及样品,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履约验收,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情形的发生,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对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加项目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结束前,提供相应材料及情况说明报财政部门核准,否则不予办理追加合同备案手续。
  对适用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简易程序或其他方式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前提供相应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对适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所列情形的,其检测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或产品行业专业检测机构。对本地确无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项目,按照一般验收程序,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20、强化日常监管。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指定具有一定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及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检查。具体方式包括: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采购活动情况等。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21、建设信用体系。财政部门将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制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记录标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22、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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