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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人社发[2015]4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7-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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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
  3、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
  4、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
  5、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6、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7、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
  8、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
  9、SIYB培训发证标准
  10、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2015年7月20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印发
  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6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主要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四个模块。
  第三条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同一模块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属地”是指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发生地,即培训行为发生地,所在地为区、县(市)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第六条 创业培训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承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认定。
  第七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努力培养创业培训专职教师,鼓励和支持本机构的创业培训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师资提升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
  第八条 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制度,对没有师资力量,培训任务不足,不按培训规范操作,培训质量低劣,培训效果不佳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分类组织
  第九条 创办你的企业(SYB,含G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形成了具体创业想法的劳动者,或是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小微企业所需的创业知识和技能。每期SYB培训班不少于49课时(每天以7个课时计算,下同),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条 创业模拟实训,作为SYB培训的一种补充教学形式。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模拟实训。
  第十一条 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开办了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扩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培训。每期IYB培训班不少于56课时,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
  第十二条 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主要是对正在寻求企业增长、决心扩展业务并想突破中小企业发展障碍的企业主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规划并成功实施企业增长计划。每期EYB培训班不少于35课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实行办班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教学计划书。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的核实。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前的学员筛选,组织学员填写《入学登记表》(表格统一使用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中的《SIYB学员入学登记表》),并根据学员在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组织负责授课的讲师对学员进行面试和培训需求分析。根据面试结果和学员的具体情况,引导学员参加相应模块的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必须小班办学,每期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严格培训课时,并统一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正版SIYB创业培训教材。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创新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创业者讲解政策,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七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按《SIYB创业培训发证标准》(附件9)考核为80分(含)以上,由办班审核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创业者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参加培训信息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等信息。每期培训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参加SIYB师资班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其创业培训教学任务:
  1、未按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和创业培训教师手册要求授课。
  2、年度内累计两个培训班次综合评估满意度低于3分(5分制),培训合格率低于80%。
  3、在培训中配合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4、不能按时提交《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附件2)。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库,负责主办师资培训班以及教学比武等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统一调配并做好全市创业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在推荐师资培训时应强化学员筛选,将真正热爱和有志于创业培训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中。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5-55岁,具有成人教学经历;
  2、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具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优先考虑。
  3、能够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派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后,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授课教师课酬。创业培训教师课酬实行浮动制,基准课酬为:SYB培训80元/课时,IYB培训100元/课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授课教师的职称或级别、授课质量等,在基准课酬的标准上上下浮动20%。培训机构的师资承担本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其课酬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师在异地教学或教学距离较远的,培训机构在支付其课酬费的同时,应适当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费补贴,具体标准可按实际开支情况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上年度《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任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等方面填写考核意见。考核依据主要是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记录,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创业培训教师课酬的依据。
  第六章 后续服务
  第二十四条 SIYB项目培训分为前期理论教学和后续服务阶段。达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附件10)的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教师或专家为学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达不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的,视为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后续服务方式可采取讲座、论坛、坐诊、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后续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研讨活动。包括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
  2、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3、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学员,组织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事务代理及咨询服务。
  4、对已创办企业或实体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了解其创办和经营情况。
  5、按照创办企业类型及吸纳就业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6、指导学员成立创业者协会,为学员搭建沟通交流信息平台,并协助开展相关活动。
  7、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要建立后续服务台账,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填写《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附件3)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附件4)。
  第二十六条 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本年度内创业培训学员统筹组织大型后续服务活动(如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研讨等)。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导专家服务团建设,吸收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创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工作人员、创业成功人士,以及创业培训优秀教师组建和充实专家服务团队伍,并向社会公布专家服务团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服务团成员应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规划和创业指导有关活动,努力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具体包括:评审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和推介、筛选、评估创业项目以及培训机构需要为学员提供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服务团成员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支付。
  第三十条 创业培训教师及专家服务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创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与后续服务相关的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后续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通过公开招聘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专家服务团的服务水平,对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成员,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和推介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所有入库的创业项目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定期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对有意向采用创业项目库中创业项目的创业者,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专家、创业培训教师指导其合理选择创业项目,努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七章 资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阶段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SYB培训800元/人次,IYB培训1200元/人次。培训机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SYB培训合格的学员开展不低于六个月的后续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后续服务开展情况和学员创业成功率审核、拨付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有营业执照的学员占培训学员总数30%),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享受800元/人的后续服务补贴。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相应拨付至承担后续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时应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5)
  3、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附件6)
  7、培训相关佐证资料(如考勤表、视频录像等)
  第三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后续服务补贴时应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
  2、学员后续服务的相关记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等台账资料)
  3、《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不低于开展后续服务60%的相关费用凭据。(专家领取补贴的签名,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类有效支出凭证)
  第三十六条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相关单位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等)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资金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承担后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创业指导中心制定全市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指导各区县(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指导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师资、培训质量、后续跟踪服务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教学管理、师资考核、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抽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创业培训视频监控系统,按培训计划随机不定期接通培训视频,调查现场视频情况,并进行抽查视频监督登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时派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机构进行核查,每期培训班抽查2次(含)以上;要建立创业培训班的管理档案,在创业培训发证前对20%以上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培训时间和内容的真实性,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完善视频监控设施,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视频等佐证资料。
  第四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市、区县(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否则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并追缴培训补贴。
  第四十二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参加了创业培训的劳动者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GYB、SYB、IYB)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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