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4]3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13
实施时间: 2014-1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9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失业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时,应做好退休、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等五项社保接续工作,并提供退休、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确定,由该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收取档案管理费。
  2.移交经费及方式。企业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供管理费(含每人200元档案管理费)。原已签订协议移交的企业未移交到位的,仍按原协议标准履行。新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管理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用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账面值或改制评估值抵缴管理费,差额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直部门核算,由企业补足。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市直部门共同确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由企业管理的内退、协保人员待其退休后再实行移交,不再缴纳管理费。
  (二)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的移交。
  1.移交范围。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包括企业自办医院、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和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的房屋、土地及其设备设施;供水、供电、物业用房及设备设施移交给属地相关单位;企业自办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按属地原则移交给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以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其过户费用按相关政策减免后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原企业工会组织拥有产权的工会资产,原改制时已处置的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不列入移交范围。
  2.移交程序。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移交按上述范围清理造册,明确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价值量按企业账面值或改制评估值体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并附移交协议和移交资产清册,市国资委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下达划转文件。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在划分和权属上有争议的,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界定为准。已出售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住户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租住给职工居住的公房,产权过户属地政府后仍然履行租赁合同,无房职工户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生活区水电分离移交。
  1.分离范围和标准。企业“两水分离”范围从进入企业红线内起至单位用户及各居民用户的结算表止的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火栓),生活、生产用水分别计量,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原则上每户一表,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工程费用。如需安装两表(含两表)以上水表的,由用户向供水企业申请,供水企业按定额收取工程(成本)费用。企业红线范围内,无需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按每户2600元核算,需要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按每户4000元核算(以上费用含道路、绿地的开挖和恢复费用)。企业居民区室内消防设施及加压消防系统由企业自行修缮,并移交至物业或社区,企业红线外改造费用由供水公司承担。改造完成后表前部分权属移交供水公司。
  企业“两电分离”应列入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改造计划,改造技术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供电分离范围为企业红线内,为职工家属区服务的供电设施。供电公司按照电力技术规范和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标准进行改造,符合《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充分利用原有设备、路径、材料,兼顾用电需求,确定居民住宅基本用电容量配置和改造方案,改造成本按照公开招标据实结算。改造完成后,居民用户表前部分权属移交供电公司。
  2.分离移交程序和责任。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与所在地供水、供电公司加强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分离工作方案,提供管网资料和用户信息,做好宣传发动和职工群众思想工作,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供水、供电公司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主动加强分离移交工作的对接,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企业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做好水电分离改造设计,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加强方案审核和费用测算,按要求完成项目改造任务和接收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做好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争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路管理、公安交警和市政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减免相关费用,做好配合工作,并积极处理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企业社区(小区)移交与管理。
  1.分离移交范围。市属企业社区(小区)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整体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企业集中居住小区和单体宿舍楼及配套的公共场所、公有房屋、场地及服务设备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管理范围,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后,其电网、上下水管网、路灯、道路、园林绿地的管理维护、垃圾清运和社会治安等,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所移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状况和管理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2.分离移交标准。企业社区(小区)应达到长沙和谐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规范建设的基础设施标准。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坑洼;下水道、化粪池及排水管网通畅,无堵塞、无膨溢;窖井盖、道板等市政设施完好,无缺失、无破损;公共绿地清洁、美观,无死株缺株、无黄土外露、无花坛破损;消防栅等公共消防设施功能完备,楼道消防器材完善,能有效使用;围栏、标牌、防盗门等公用设施齐全完好;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桶)设置合理、功能完好;屋面、墙体无漏水渗水;无乱搭棚点;设有物业服务宣传橱窗;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公共休闲场所设施功能完好,无破损;各类招牌、灯箱、广告规范、整齐,无破损;开放式小区楼道口配有统一的防盗门,楼宇间建有统一晾晒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备不低于每100户20平方米,符合“3000户内一个社区”条件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开发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物业维修资金归集到位;“两电”“两水”分离改造完成。
  3.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企业职工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企业应清理职工住房维修资金,清理内容应包括交存、管理模式、使用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主动告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且提供有效的支付票据和证账。福利性分房(含公房出售、房改购房)按购房款的22%标准归集房屋维修资金,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多层房屋60元/平方米、电梯房屋100元/平方米标准归集房屋维修资金,并交给所在市(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代管。如未按标准归集或挪作他用的,补足补齐物业维修资金,再交给所在市(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保管,并提供分户维修资金明细。原已由市住房保障局和财政局统一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的企业,仍按原渠道管理和使用。
  4.物业维护改造费用标准。房产物业分离主要是房屋维修、单元门修建、下水道管网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善、违章建筑拆除、道路维修和小区庭院建设等费用。具体改造维护标准,按当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标准计算。
  5.分离移交方式。企业开放式小区(单体楼栋)纳入长沙市开放式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做好移交前的企业小区维修改造和融入社区的相关工作。企业自办社区和封闭式小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政府对企业自办社区承接和企业小区维修改造提出具体意见,与企业主管部门达成双方协议。对已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企业小区,原则上不变更物业管理机构;对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小区,可采取社区或物业管理机构承接的方式进行,属地区县(市)政府可公开选聘或指定物业管理机构作为接收单位。企业成立社区的,可由企业社区承接;企业未成立社区的,可由属地社区承接。
  6.原企业社区管理人员安置。原在企业社区(居委会)机构工作的企业职工必须理顺劳动关系,再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社区工作人员竞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考虑到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接续,结合实际需要,对原企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任用给予两年或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社区原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人员享受与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可依法参与社区换届选举。移交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后勤服务机构如仍然续办,原在该机构工作的企业职工必须理顺劳动关系,然后参与竞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经费筹措与结算方式
  (一)经费筹措。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项目享受中央、省、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企业社区(小区)提质改造优先纳入当年各区县(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市属企业“两水”分离优先纳入当年全市户表改造计划,不向企业和住户收取任何改造费用。市属企业“两电”分离纳入当年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改造计划,享受省市电改优惠政策。正常经营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两电”分离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按5:5比例承担;关闭(停产)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电”分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纳入企业改制成本,由市财政承担。企业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缺口原则上由企业组织按要求补足补齐,关闭(停产)和特困企业物业维修资金缺口补足补齐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政策性破产企业物业维修资金缺口纳入企业改制成本。企业小区物业过渡期补助费用,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二)结算方式。企业主管部门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供电公司签订协议后,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筹措分离资金,按协议约定支付结算相关款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各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各企业社会职能移交费用总额,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企业小区住户物业维修资金(附分户明细),除原由市住房保障局和财政局管理和使用的企业外,其余由市(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改造、物业移交全部完成后,市直相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验收、核算和认可后,按照整体移交和整体结算的方式,将分离移交相关费用结算、支付到位。
  五、物业移交程序及过渡期
  (一)社区(物业)交接程序。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与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社区(小区)改造项目认真进行对接和认定,就分离移交工作方案、项目改造方案、分离移交经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主管部门与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协议明确改造费用,明确移交党组织、党员、离退休人员,明确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明确交接双方责任,明确物业管理交接日期。协议签订后,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积极办理移交手续,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分离移交支持资金。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专门部门和机构负责接收和改造工作,积极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和物业维护改造任务的完成。项目改造、物业管理交接完成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审计、结算和考核。
  (二)过渡期设置要求。为确保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平稳过渡,根椐“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可采取过渡期的方式进行移交,过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由企业和所在地街道(乡镇)双方协商,制定具体的过渡期移交工作方案,承接有困难的,视情提供两年或三年社区或物业管理补助费用。对于单体楼栋和已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企业小区一般不设置过渡期,不提供社区或物业管理“补助”费用。
  (三)过渡期工作任务。企业与属地人民政府协同移交的工作机制,完成供水、供电分离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完成企业自办社区(居委会)、“三供一业”(指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公共服务附带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移交手续;提供社区或物业管理补助费用;完成企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处理各种遗留问题,逐步实现企业社区、小区物业社会化管理。
  (四)物业管理补助费用标准。提供补助费用是逐步提高住户物业费用交纳标准,推进物业管理按市场化运行的有力举措。此项费用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做到专款专用。补助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对照市场化物业管理住户缴纳标准进行差额计算,可参照当地同类型小区物业管理社会化收费标准确定。
  六、移交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市直各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团结协作。此项工作由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资、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城管执法、水务、税务、信访、工会、公安及长沙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费预算和资金安排;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费用审核和非经营性资产划转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自办社区接收等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开放式小区的改建和接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企业小区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监管及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等工作;市水务局和市水业集团公司负责企业“两水分离”改造实施工作;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企业“两电分离”改造实施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企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接收、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协助企业水电改造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积极主动地与企业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分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长沙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公司作为接收主体,要加强与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分离、接收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是新一轮国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定期督促检查,将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纳入全年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四)搞好宣传、保障稳定。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离企业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协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职工思想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妥善处理难点问题,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3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京政发[2017]7号 2017/1/16
关于进一步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 国资厅发改革[2 0001/1/1
关于支持解决地方政府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 财资[2022]113号 2022/9/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 黑政办发[2014] 2014/8/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 桂财教[2005]9号 20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