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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5]1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3
实施时间: 2015-5-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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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发〔 2015 〕 1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的通知》 ( 中办发〔 2014 〕 61 号) 和农业部等六部门 《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 农经发〔 2015 〕 2 号) 精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 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 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从我市农村实际出 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
  二、 工作目标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岳麓区、 望城区、 长沙县、 浏阳市、 宁乡 县等 5 个区县( 市)。 各区县( 市)要在认真总结 2014 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谋划,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其中 有 1∶ 2000 正射影像图且基础条件好的村 要 在 2015 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其 余 的 村 2016 年底完成。 通过两年的工作, 切实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 空间位置不明等问 题, 把承包地块面积、 合同、 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 实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标准化、 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制度化、 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三、 基本原则
  ( 一) 确保稳定。 坚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 保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基础起止年限不变, 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疑难问题, 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 二) 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 物权法》 《 土地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 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 三) 村民自 治。 要依靠群众, 尊重群众意愿, 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和村民自 治、 民主协商,不得强迫命令,不得顶替包办。
  ( 四) 分类指导。 统筹谋划, 因地制宜, 依据不同类型地区制定不同的具体工作方案, 先易后难, 妥善调处矛盾, 积极稳步推进。 矛盾纠纷没有解决的,待解决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五) 县级负责。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省统筹部署下, 市督促指导, 区县( 市) 组织实施。 区县( 市) 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参与。
  四、 工作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核心是确权, 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 各地要从实际出 发, 认真扎实地做好各环节工作。
  ( 一) 明确确权范围。 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有两种, 即农户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本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采取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机动地( 耕地)、 园地、 农林牧渔场、 “ 四 荒地” 等农村土地, 是否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由区县( 市) 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山 塘、 河坝、 灌排机埠、 渠道等属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国营农场等类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性质的地方,待专门性政策文件出台后再予办理。 辖区内 涉及军事机密等国家重点管控区域周边的农村土地, 依法依规采取实地测量等措施进行确权登记。
  ( 二) 全面开展清查摸底。 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包括土地承包台 账、 合同、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和承包地块、 地类、地上附着物工程等信息) 进行全面清理, 对影响登记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要心中有数, 拿出处理预案; 处理具体问题要尊重历史、 照顾现实,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 三) 切实做好权属认定。 在完成土地承包摸底调查、 处理好现有土地承包纠纷的基础上, 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主要依据, 查清发包方、 承包方等有关信息, 填写承包方、 发包方调查表;查清承包地块面积、 四至和空间位置等信息, 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 制作地块分布图, 把发包方、 承包方、 承包地块调查清楚, 把权属核实确认清楚。 林权证与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存在交叉登记、 重复登记的, 应以 《 退耕还林条例》有关条款、 土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山林纠纷最终处理文书为依据, 尊重农民意愿, 依法进行登记。 承包地造林后的 承包经营权, 还未确权登记的, 由农户选择确权类别,签订承包合同。
  ( 四)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权属调查公示确认的结果,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 针对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取补签、 重签、变更、 解除、 终止合同等方式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作为承包户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 承包期为 30 年; 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 五) 建立健全登记簿。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 为基本单位,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 基础依据。 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应做到登记内容完整规范, 数据准确无误, 图、 表、 册一致, 人、 地、 证相符。 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互换、 变更、 注销、 抵押等登记。
  ( 六)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 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令第 33 号) 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里统一组织印制。
  ( 七) 建立信息管理应用平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数据和资料,以县级为单位,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建立符合全省统一标准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开展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管理服务, 探索建立整合农村土地大数据应用服务、 耕地整理和质量建设、 测土配方施肥、 农业种植适宜性评价、 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管理系统。
  ( 八)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 形成的 文字、 图 表、 声 像、 数据等文件材料, 是对国家、 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 农经发〔 2014 〕12 号), 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实施、分类管理、 集中保管的原则, 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 整理、 鉴定、 保管、 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 实施、 检查和验收, 做到组织有序、 种类齐全、 保管安全, 确保管有人、 存有地、 查有序。
  五、 工作步骤
  充分利用国土部门最新航拍图、 “ 二调” 确权成果等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 以农村土地一二轮承包为基础, 采取“ 三步工作法”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一步,开展入户 摸底调查, 即发包方、 承包方、 承包地块调查,形成摸底调查基本信息表; 以农户目前实际承包耕作的丘块和土地二轮延包的原始登记承包数据为依据, 利用国土资源部门 1 ∶ 2 0 0 0 正射影像图,在室内制作形成工作底图。
  第二步, 根据工作底图和摸底调查基本信息表,开展权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发包方、 承包方、 承包地块调查表。 重点开展好承包地块调查, 利用地理测绘信息技术查清承包地现状及空间位置等信息,现场指界确认, 在工作底图基础上加工制作调查草图。 通过地理信息技术计算承包地块面积, 将承包地块面积、 四至及空间位置等信息数据化。
  第三步, 公示、 勘误修正后, 由 农户 签章确认, 制作地块分布图,形成规范的确权登记数据, 完善签订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开展资料归档。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 工作要求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 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政策研究及工作方案制定、 宣传培训、 业务指导、 检查督促;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 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最新航拍图、 “ 二调” 成果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 包括提供到村、 组的集体土地确权影像成品图等),给予技术支持;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服务,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加强各级档案归属、 流向的统筹;林业、 水利、 公安、 司法、 民政等部门和妇联按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及相关服务工作。 对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 权、 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山塘水库养殖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 各地可统筹安排,捆绑操作,降低确权成本, 减少矛盾纠纷。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 组织动员部门技术力量,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 二) 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大力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组的作用, 明确任务, 强化责任, 通过村民自治、 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 解决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具体问题。要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及基本操作流程纳入全市农村党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采取以 会代训、 专题讲座、专项培训、 集中轮训等多形式进行培训。 市里重点开展县乡业务专干培训,各地要抓好乡村业务骨干培训。
  ( 三) 准确把握政策。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法律政策规定, 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根据我市实际, 本次确权登记要以实行确权确地为主。 对城镇近郊区农民土地入股发展合作经济、 农村土地整理规模较大、 确地界限不明确、 部分地方群众有意愿要求确权确股不确地的, 在尊重群众意愿、 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整乡 ( 镇) 或整村( 居) 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需由区县( 市) 申报,市里审批并报省里备案。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主要采用地理信息测绘技术开展地块测量, 由群众认可即可登记, 一般情况下不开展实地丈量。 对于测绘面积大于二轮承包登记面积的, 只 要四 至清晰、 承包权属没有争议, 即可据实登记, 承包关系不变。 对承包 面积争议大、 大多数群众要求实测的, 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 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落实到承包合同、 登记簿、 经营权证书。 积极鼓励引导农户 进行土地互换,探索总结解决耕地细碎化经验。 涉农惠农补贴暂不与本次确权登记挂钩。
  ( 四) 夯实管理基础。 以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为平台,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体系, 充分利用确权登记成果, 尽快开展面向社会公众、 面向市场的高效便民服务, 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队伍建设, 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人员 编制、 工作经费等问题, 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流转、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等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落到实处。
  ( 五) 强化工作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最新航拍图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中央财政已明确按每亩 10 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省财政将根据各区县( 市) 实际工作量和财力状况分类予以补贴。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专款专用, 按工作进度分期拨付。 中 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存在的资金缺口, 纳 入各区县( 市) 财政预算。
  ( 六) 确保工作质量。 确权登记颁证的成果, 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记录和证明, 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科学把握进度,真正把每个阶段、 每个节点的工作做细做实。 测量地块要采用 符合 标准规范、 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 查全、 量准、 记清。 要把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作为重要标准, 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
  ( 七) 严格督查考核。 按照“ 县级全面负责” 的要求,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以区县( 市) 开展自查为主,市政府将定期督查。 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定期上报制度,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加强正面宣传引 导, 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稳妥、 规范有序开展, 工作方案要于 5 月 15 日前报市农业委备案。 要建立健全验收完成情况逐级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 ( 农办经〔 2015 〕 5 号), 切实抓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
  七、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3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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