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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电[2014]8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8-29
实施时间: 2014-8-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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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大唐湖南分公司、中电投湖南分公司、国电湖南筹备处、华能湖南分公司、华电湖南分公司、华润涟源电厂: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精神,为进一步疏导解决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电价资金来源和电网户表改造新增成本等电价矛盾,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电网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9分钱(含税),调整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82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同步降低。
  二、将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二是提高省电网输配电价0.1分钱,适当疏导解决省电网加快户表改造新增成本。对用户的销售电价不变。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须在9月5日前抓紧上报本地区在运省网非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有关情况,以便尽快下达调整后电价标准。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燃煤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六、请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并进一步加快户表改造进度;不得自行调整非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上网电价。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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