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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11
实施时间: 2014-1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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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49号)等的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0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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