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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商[2014]117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1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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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我省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附件:《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
  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执行范围
  《办法》的执行范围为天然气管道直达的市(州)、县(区、市)居民生活用气。非天然气管道直达的市(州)、县(市、区)或其它气种管道燃气暂不适用本《办法》,但可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原则要求,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实施阶梯价格,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三、分档气量及价格
  1、分档气量。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及以下的;
  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的;
  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
  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2、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第二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2倍;
  第三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5倍。
  3、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4、计算单位。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5、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6、特殊用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以上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收入用途和企业责任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施阶梯价格管理后增加的价差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成本、气源不足时购买LNG的价差、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和用于弥补“户表”改造经费不足。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价差收入专户,专款专用,价差收入用于上述用途的,可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企业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管理后,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宣传和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降低经营成本。
  五、缓解措施
  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后,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地级市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的,对其免收天然气价款的额度,每户每月不得低于4立方米;由县(市、区)级城市燃气公司供气的,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由市州物价局确定,但免收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只能提高,不得降低,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阶梯气价而下降。
  六、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阶梯式气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算方法的,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逐步推行天然气阶梯式气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商〔2012〕26号)、《关于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试行阶梯气价的通知》(湘价商[2012] 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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