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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27
实施时间: 2014-1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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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学校: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运用价费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综[2014]901号)的有关规定,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鼓励高等院校及各类教育机构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办学,增强学校自主办学的活力,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修改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的具体内容
  1、放开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审批权限
  研究生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等。放开研究生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是指取消以上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审批,具体是指取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教[2013]110号)附表1的第五项中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和第六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费的收费审批相关规定。
  2、放开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审批权限
  放开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审批权限具体是指:取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湘价教[2012]99号)中所有涉及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审批的相关规定。普惠型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放开大中专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收费备案审批权限
  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是指大中专学校利用教学之余的资源面向社会(不含在校学生)举办为期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收费。放开大中专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收费备案审批权限的具体内容是:取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10]98号)中所有涉及大中专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备案审批相关规定。有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任务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指定人员的短期培训服务收费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4、试点放开民办中职和专科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
  试点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具体是指:取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中关于民办中职、大专层次审批的相关规定。
  二、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收费不仅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更涉及千家万户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切身利益。教育收费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而言,具有被动消费的特征。因此,维持良好的收费秩序是维持学校正常办学的基本前提。放开民办学校部分收费审批权限,收费主体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自主定价,但仍须遵循以下规范性原则:
  1、依据现有的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2、民办教育机构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原则。学生入学(托)时对校(园)方的选择,涵盖了对入学时收费标准的认可。学生入学后学生及家长在实质意义上即与学校形成了“协作契约”关系。因此,校方不可在学生入校后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3、遵守收费公示制度。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既确保学生及学生家长对于学校收费的知情权,又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
  本通知下达后,各地要迅速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关注和掌握情况,督促学校维持良好的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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