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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1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0-26
实施时间: 2015-10-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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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6日

相关附件:
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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