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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5-10-29
实施时间: 2015-10-29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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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我司制定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本解答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
  问: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连续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同的股票发行方案,同时进行多个股票发行,请问挂牌公司连续发行股票应当如何操作?
  答: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连续启动决策程序进行多次股票发行,这种做法客观上提高了挂牌公司股权融资效率,但在监管实践中逐步凸显出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挂牌公司连续启动多个股票发行程序,前一次发行备案通过后,一直不进行新增股份登记。这种做法一是导致前一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股份登记完成前无法就下一次发行行使股东表决权,使其合法权益陷于不确定状态,可能产生纠纷的隐患;二是若连续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还会存在涉嫌违反股票发行监管程序的违规情形。还有的挂牌公司连续启动股票发行程序,但在定价环境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定价差异较大,扰乱了公司股票的合理估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因此,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有必要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拟连续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后,才能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没有登记完成前,不得启动下一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策程序。
  此外,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相关附件: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发文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0号
发文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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