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27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节能减排精神,促使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现就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基础上,水污染物中新增锑、铊、钒三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2kg、0.0005kg、0.02kg。
  二、调整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0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届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促进治污减排、环境保护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污染物监控。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实现依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及环保部环办[2014]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排污费。积极推行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号文件执行。但对因电力调度导致发电机组负荷低,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经省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执行超标加倍收费。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格按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30日执行。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2015年4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 粤价[2012]249号 2012/1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 沪财预[2010]38 2010/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 鄂地税发[2013] 2013/7/9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部分 粤价[2012]104号 2012/5/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 2001/4/2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 京发改[2013]26 2014/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12]8号 2012/3/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 苏府规字[2015] 2016/3/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试点 粤价[2013]147号 2013/8/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排污费征收 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