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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5]4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27
实施时间: 2015-10-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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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一)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研究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制定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产业结构深层次问题,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对事故调查反映出本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属上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快实现省、市、县、乡、村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理清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推行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监管工作,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部门,杜绝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
  (二)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通报制度,强化事故控制指标的硬约束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1次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生产在科学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先的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全省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车间、到班组、到岗位、到员工。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建立倒逼落实和推进工作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介入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负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每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责到位。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筛选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各类开发区,以及重点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各市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和近5年相关行业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省级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执法监督、暗访暗查、媒体曝光、专家会诊、挂牌督办、约谈警示以及央企(行业协会)对接帮扶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协调同步发展。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认真分析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行业风险,严格控制和逐步压缩高危企业数量。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立、设计、建设、试生产、验收等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源头监管。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安全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2号),重点抓好企业车间、班组和关键岗位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积极推进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形成部门抓、专家查、执法促、企业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四)加强重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建立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完善安全培训、考试和证书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五)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实施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频次,持续开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资质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参加安全检查或暗查暗访,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失信“黑名单”、安全诚信评价等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七)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总体建设方案,统筹协调全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推进以信息平台升级改造、行政许可等为重点的信息化改造工程。加快建设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等信息系统,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利用。
  (八)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投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在依法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海洋渔业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九)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加强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规范专家服务领域和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政策指导、搭建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第三方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服务。督促企业建立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检测、咨询、培训等。
  (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保留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已取消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二)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任务、执法力量、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执法计划要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研究推行全员执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方式,合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同类执法事项,规范执法程序和流程。完善执法手段,探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三)严格规范执法。建立重大案件查处制度,对上级领导批示、跨区域、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等重大案件,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查处或者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等案件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建立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裁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市、县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加强基层执法工作调研,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明确执法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齐执法装备和执法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改善执法工作条件。2016年年底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要配齐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各级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国家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培养懂执法业务、懂安全管理、懂安全技术、懂安全标准的执法骨干,定期开展执法文书评审、执法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执法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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