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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及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5]6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15
实施时间: 2015-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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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侯〔2011〕2601号)规定,结合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成本,现就碳排放权后续交易基价形成机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后续交易基价。碳排放权交易中协商议价的后续交易基价通过市场竞价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中定价转让的后续交易基价由你委按照一个时段(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协商议价交易的日收盘价加权平均的方法审定,并向省物价局备案。
  二、碳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碳排放权交易中,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省物价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和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环资规〔2014〕4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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