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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收费[2015]116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8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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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工信(委)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直属海关,各地检验检疫局:
  为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36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总体思路
  围绕进出口环节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原则,大力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大力清理和规范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红顶中介”,促进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大力推进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更大程度让市场调节;大力加强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实现收费项目清单化,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规范工作范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代理经营企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收费,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种收费。
  清理规范工作重点:一是清理在航空、铁路口岸,口岸作业区等向外贸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二是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收费,治理口岸检验和查验过程中及各类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三是规范口岸生产单位及服务企业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坚决纠正违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规范原则。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标准只降不升,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各地要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进出口环节收费逐步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和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已经放开但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收费,要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成本和收费动态变化,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对社会公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收费均由市场调节。今后确需新设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按规定报批,并纳入清单管理。交通、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等对外公开。
  (四)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反映集中的有关企业和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收费、超标准以及擅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进出口环节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行为。发挥12358全国四级联网价格举报系统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企业、群众对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五)深化进出口服务市场化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加快推进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中介、社团脱钩改制,坚决取缔报关、报检、货代、港口服务等环节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履行查验职责时需要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的,一律由被查验方自行选择服务方,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需指定服务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服务方。积极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改革,统一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简化进出口工作程序,合并取消重复、交叉环节收费,提高通关效率。
  (六)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一是各地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二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有关要求,增强口岸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实施
  (一)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牵涉各方利益,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清理规范工作总体协调,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地价格、财政、工信部门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规范工作,制定清理规范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相互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各级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明确时间和任务,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准确解读国家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政策,主动宣传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收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各地价格、财政、工信部门要在组织全面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要选择2个典型进行剖析,实地摸清进出口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收费和每一个问题,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的意见建议,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各省辖市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和落实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今年10月20日前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省有关行业部门要对本系统各业务单位及所属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落实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汇总,于10月底前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价格、财政、工信部门要对本地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剖析、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等情况,并于10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附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工作任务和内容分工方案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和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 河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厅 商 务 厅 郑 州 海 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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