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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5]1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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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形成我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新增长点,现就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不断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扩大居民消费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
  按照“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倡导健康生活、创造发展条件、注重统筹协调”原则,夯实体育产业基础,培育产业多元主体,发展特色体育产业。到2025年,基本建立内蒙古特色鲜明、布局结构合理、产品和服务丰富的体育产业体系,实现全区体育产业总规模占GDP比重1.4%以上,成为推动内蒙古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产业体系更加完善。竞赛表演、健身休闲、场馆服务、中介培训、民族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体育产业各门类协同发展。体育产品和服务层次更加多样,供给充足。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体育服务业在体育产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产业环境明显优化。体制机制充满活力,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产业基础更加坚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到2025年达到3平方米,群众体育健身和消费意识显著增强,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5%,体育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全民。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体育产业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公开赛事举办目录,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逐步建立以体育总会为龙头,单项协会为纽带,健身组织为根基的社会体育组织体系,积极培育基层组织,有计划地发展基层体育协会。推行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将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
  推进职业体育改革。以足球改革发展为突破口,探索职业体育发展渠道,研究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体系,扩大职业体育社会参与,鼓励发展职业联盟,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进职业联赛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
  创新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专业化运营公司,引入专业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维护人才,提高现有体育场馆运营效率。统筹考虑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推行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充分发挥体育场馆与体育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立体育统计体系和推进体育服务信息化。将体育统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实现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统计的科学化、制度化。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城乡需求的体育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行业管理的数字化健身设备和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终端融合,建立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平台、健身圈移动应用、微信等公共体育服务平台。
  (二)培育产业主体。
  支持企业开展体育用品研发和生产。鼓励引进区内外、国内外知名体育制造企业,弥补自治区体育用品制造业空白。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竞技、营销等企业发展,鼓励区内外、国内外大型健身俱乐部在我区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对大型体育赛事充分进行市场研发。扶持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加快人才、资本等要素流动,提升体育产业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快体育产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体育用品、体育服务、体育场馆等行业健康发展。
  突出地域特点抓好产业基地建设。重点规划建设国家级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和北方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重点打造以“车”、“马”、“冰雪”、“那达慕”为主的体育项目品牌:以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包头市、通辽市等盟市为重点,打造赛车、摩托车和休闲汽车户外营地,塑造具有自主品牌和经济效益的汽车、摩托车体育竞赛和自驾旅游项目;以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等盟市为龙头,做大做强全区马术产业,培育品牌马术赛事,打造内蒙古马术节以及8·18赛马节等马术项目,逐步形成以竞技马产业为主的品牌赛事和知名企业;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兴安盟等盟市挖掘内蒙古冰雪产业优势和特色,打造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冰雪品牌;在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等盟市推动那达慕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同时推动巴彦淖尔市龙舟和村道自行车以及乌海体育旅游城市等建设。
  鼓励其他主体以土地、房产等资产出资,参与体育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商业和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体育产业中心。
  打造体育贸易展示平台,以办好2017年中国体育文化、体育旅游博览会为契机,全面展示我区体育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成就和创新成果,引导带动全区体育会展业发展。
  (三)改善产业结构。
  进一步优化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业及相关产业结构,着力提升体育服务业比重。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业,实施体育服务业精品工程,支持各地区打造一批优秀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积极支持民族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升传统体育用品质量水平,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抓好潜力产业。加快发展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项目。进一步将体育活动与健身休闲、文化旅游等产业相融合,形成共同发展、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体育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多形式的开展商业、业余和群众性赛事,积极承办或参加国内大型比赛或活动。
  制定内蒙古冰雪运动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行业主导作用,加强区域整合、协作发展,加大人才培养和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建设一批冰雪运动场地,促进冰雪运动繁荣发展,形成新的体育消费热点。
  (四)促进融合发展。
  促进康体结合。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及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充分发挥竞技体育医疗资源,积极研发运动康复技术,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健康咨询、体质监测、锻炼指导和运动康复等经营服务实体。发挥中蒙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深化体旅融合。充分发挥具有民族文化特征的传统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优势,构建由草原体育旅游品牌、冰雪体育旅游品牌、沙漠体育旅游品牌、森林体育旅游品牌、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旅游品牌、民族体育赛事旅游品牌组成的体育旅游产品体系,加强宣传推广。
  鼓励交互融通。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打造城市体育综合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将体育用地与居住绿地、公园绿地融合。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鼓励可穿戴式运动设备、运动健身指导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研发制造营销。在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专项规划,引导发展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航空飞行营地、船艇码头等设施。
  推动科技创新。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推进相关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动创意要素向体育产业渗透,盘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文化产品、体育新闻出版产品、体育演艺产品、体育动漫游戏产品、体育电子竞技、体育会展、体育博物馆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的广告、策划、营销等。
  (五)丰富市场供给。
  完善体育设施。以足球改革发展试点省区为契机,建设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和国家(北方)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各盟市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自治区级足球基地。各旗县(市、区)创造条件逐步建设一批适宜人民群众冬季活动的足球场馆。将各类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点布局,重点建设一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10分钟”、“5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推进实施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发展健身休闲项目。鼓励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发展民族、特色体育产业,大力推广马术、射箭、搏克、曲棍球、驼球、抢枢及武术、滑雪、滑冰、龙舟等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体育社团和户外休闲健身俱乐部引导和组织开展健身跑、健步走、自行车、水上运动、登山攀岩、射击、航空、极限运动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发展空间的项目。扶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广泛组织开展广场舞活动。
  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以竞赛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完善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联赛。广泛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积极开展“一地一品牌”、“一行一品牌”全民健身活动。搞活商业体育赛事,加强与国内、国际体育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国际精品赛事。
  (六)营造健身氛围。
  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广泛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群众健身消费意识,营造崇尚体育健身、科学健身的社会氛围。支持区内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丰富体育节目供给,策划制作一批群众参与度高、趣味性强、影响力大的体育运动节目。鼓励体育影视、动漫和文学的创作发行,以优秀体育影视作品激发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兴趣。办好内蒙古体育足球频道。
  鼓励日常健身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都应实行工间、课间健身制度,倡导每天健身1小时。鼓励单位为职工健身创造条件。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活动。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身标准》,科学评估地区、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工作,指导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高。将中小学体育课课时、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和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校园足球计划等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其健身需求和生理特点的活动,不断增强老年人体质。
  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和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部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要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开放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管理办法。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
  进一步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产品、服务等企业上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要加大投入,安排投资支持体育设施建设。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自治区设立支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设立支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盟市和旗县(市、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办法对中小型体育场馆进行补助。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制定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和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库,支持群众健身消费。
  (三)完善税费价格政策。
  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旗县(市、区)和农村牧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2020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体育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体育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四)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
  各地区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优先保证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予以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于已列入划拨用地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各盟市、旗县(市、区)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体育产业建设项目使用。对体育产业项目用地,经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所在地区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体育产业项目,企业使用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可按有关减免税程序办理,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加强与高等院校、社会科研院所合作,研究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路径,培育体育产业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发展相关专业,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化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加速体育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体育企业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体育产业教学、科研、培训基地。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技术入股、提高薪酬等多种措施吸收区内外、国内外高水平体育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鼓励通过签订委培协议等方式,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加强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管理,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指导和救助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鼓励街道、社区安排公益岗位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六)优化市场环境。
  研究建立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创新市场运行机制,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发展。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各类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服务,加大重大赛事活动和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安保服务管理工作,完善体育赛事和活动安保服务标准,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
  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体育产业领域,在投资核准、资质认证、证照办理方面同国有体育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放宽体育企业准入条件,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不再设置其他前置许可。
  完善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依法开发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及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注重并加强对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和项目的保护和开发。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析体育产业发展情况和问题,研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体育产业发展相关任务要求。要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建立联系点机制,跟踪产业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成立自治区级、盟市级体育产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在行业部门成立专门办事机构。
  (二)加强行业管理。
  完善体育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和统计制度。建立体育产业评价与监测机制,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充实体育产业工作力量。加强体育产业区域和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加强赛风赛纪建设。
  (三)加强督查落实。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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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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