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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政[2014]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24
实施时间: 2014-3-24
失效时间: 2019-3-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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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司法局,韩城市财政局、司法局,省管县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通知精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等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和业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五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专用账户,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办案补助费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查询费、鉴定费、翻译费、文印费等办案实际支出;
  2、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或指派的在政府信访部门、监狱、看守所等机构担任法律援助任务的值班律师、咨询接待人员的补助;
  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工作支出;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办案补助费的标准:
  (一)在本市办案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每件补助800-1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1000-1200元,仲裁案件每件补助800元。
  (二)本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800-15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1200-1600元。
  (三)跨省办案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案补助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值班律师的补助每人每天100-150元,其他咨询接待人员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五)特别重大、复杂或特殊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实行实报实销。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发办案补助费。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案件的实际情况,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从严控制。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核发办案补贴。
  第九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填写办案补助费申领表;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按照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分年度收支情况序时登记台账,支出要逐笔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助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四)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第十二条 凡纳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再从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它办案补贴中支付办案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报告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省财政厅、省司法厅2010年12月27日印发的《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政[201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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