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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企[2014]10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8-5
实施时间: 2014-9-3
失效时间: 2019-9-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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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2014年8月5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的专项资金。对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事项的申报工作,每年按财政部、商务部下达的申报工作通知另行通知。
  第三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省商务厅根据陕西省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市(区)财政局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我省外贸企业针对出口商品进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各类公共服务。
  (二)鼓励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境外投资。指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性劳务输出,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运营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四)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相关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
  (五)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任务,每年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
  (四)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五)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库。
  第十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所在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省级企业项目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对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资本金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方式支持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70%。
  第五章 项目评审方式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投资规划、市场、财务、法律以及机械、电子、医药、化工、矿产、能源、农业、纺织等方面技术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行业,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取市场、财务、企业管理、投资规划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项目前景、投资预算、效益分析、实施能力、环保评价及其它方面。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不同领域专家还要对项目所涉及本专业的内容进行重点把关,进行集体评议时,应充分发表各自意见,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由省商务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中介机构评审报告,综合考虑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配的额度内,对本地区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上报拟支持项目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区)上报的项目计划和省级企业项目征集情况,确定全省项目支持计划。
  第六章 项目公示、资金拨付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由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合同书》。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拨付资金。以资本金或股权投入方式支持的,全额拨付项目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入的资本金由省国资监管部门持有,其他企业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持有。以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预拨80%的资金,其中: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属事后相关费用补助,全额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完工验收制度。以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含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及拨付剩余资金申请,由同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属事后补助项目,企业、单位在年度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资金。省级项目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拨付资金文件,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每年可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0.5%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审计等费用。项目工作经费严格控制,据实列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的通知》(陕财办企[2009]18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10]96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企[2013]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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