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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金[2014]3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24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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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1次专项问题会议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有关要求,并经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办法
  2.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和筹集的准备金。
  第三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包括基础准备金和统筹准备金。基础准备金是指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准备金是指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章 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第六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计提基础准备金的比例,种植业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6%,养殖业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3%,森林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6%提取。
  第七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计提统筹准备金的比例,种植业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2%,养殖业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1%,森林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2%提取。省财政在统筹准备金初次建立时,按照当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的2%安排启动资金,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建立统筹准备金的正常补充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章 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基础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统筹准备金可以在陕西省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统筹使用。
  第十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的基础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的,按照财政部《办法》动用总部利润准备金、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
  第十一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承保的所有农业保险品种整体综合赔付率超过150%,或者连续三年整体综合赔付率均超过100%的,可报经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同意后,使用统筹准备金对其超过当年综合赔付率100%以上的赔款部分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筹准备金总额度,以历年累计统筹准备金总额的30%为限,若各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补贴资金总额超过使用额度,则在使用额度范围内按比例在各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承保的所有农业保险品种整体综合赔付率超过200%,或者连续三年整体综合赔付率均超过150%的,报经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同意后,对当年综合赔付率低于150%的赔款部分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对当年综合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赔款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筹准备金总额度,以历年累计统筹准备金总额的70%为限,若各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补贴资金总额超过使用额度,则在使用额度范围内按比例在各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分配。遇到重大灾害时,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可提高补贴比例和统筹准备金使用额度。
  第十三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指定专业机构审核申请统筹准备金的相关资料,审核费用由申请统筹准备金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
  第四章 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第十五条 基础准备金由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专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基础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基础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准备金由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确定一家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设置专户,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预提当年统筹准备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转至统筹准备金专户。每年2月15日前对上一年实际应提取的统筹准备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统筹准备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在报经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同意后,审慎开展统筹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统筹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统筹准备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季度前将上年度统筹准备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并告知陕西省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已提取的基础准备金可以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依法对陕西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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