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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5]10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10
实施时间: 2015-10-1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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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和壮大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股权资本形式建立投资基金,由专业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在基金存续期内择机退出并实现获利。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例,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企业创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机制,可将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聚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有助于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促进产业集中度提高和产业结构优化。政府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实现政策性和市场化的有机结合,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
  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全国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家数少、规模小。目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共有1.6万家,我区仅有26家,占比为1.6‰;全区私募机构基金管理规模在1—5亿元的仅有7家;尚未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有14家。二是专业人才缺乏。我区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民间资本自发形成,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投资理念、专业知识、运作模式均比较落后,影响了投资的有效运作和发展。三是重视程度不够高。部分地区、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推动不够有力,导致一些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企业和个人,将基金设在市场化程度更高、优惠政策更有力度的其他省市。四是投资项目难选。受自身业务能力的制约,加之缺乏投融资双方沟通联系渠道,一部分私募基金虽已设立,但难以与企业对接,无法找到合适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培育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扶持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发展壮大。
  二、基本原则
  培育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三、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股权文化,营造良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环境。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规范扶持一批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区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自治区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使在自治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市场体系。多渠道加大政府引导基金投入,完善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基金,扩大基金规模,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发展壮大自治区股权投资市场,打造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力争把自治区打造成为西部及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四、具体措施
  (一)做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主体的培育工作。支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资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性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自治区特色、支柱产业。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扶持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大力培育本土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引导鼓励区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自治区设立法人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自治区开展业务、加强服务,充分发挥其资本市场主体的作用,服务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
  (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基金投资相关领域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积极支持引进熟悉金融创新、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基金投资人才。积极研究制定股权投资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通过在自治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股权投资人才队伍的培养。鼓励自治区相关部门与专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团队达成人才培养协议,通过交流、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强自治区专业股权投资人才队伍建设。
  (三)建立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协调机制。建立由自治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地税、证监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推进股权投资发展联席会议,共同协调推进股权投资行业加快发展。自治区金融办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负责落实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持续发展。
  (四)研究探索各类专项资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开展市场化运作。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积极研究探索专项资金扶持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鼓励相关部门探索利用专项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采取基金管理的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带动股权投资等各类私募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进一步扶持企业快速成长壮大。
  (五)推动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协调发展。加强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对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场交易,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支持培育壮大自治区上市后备资源,推进后备企业规范改制,助力企业发展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积极探索股权投资企业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的新路径和新模式,实现协调互惠发展。
  (六)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鼓励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进一步优化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和舆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也要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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