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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5]1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16
实施时间: 2015-10-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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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家部委安排,分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工商部门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编制、民政等其他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二)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推进登记管理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应用。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颁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前设立企业的代码和证照转换。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回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编码规则进行赋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回其原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统一行政审批网上受理源头,制定网上行政审批统一的规范标准和配套办法,构建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协同平台,优化、合并、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和企业设立领域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打破行政审批的部门封闭,实现部门行政审批“网络见面、数据见面、业务见面”。在2015年12月底前,实现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主城区网上行政审批全覆盖。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市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大幅度提高全市行政审批整体效率。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等信息资源,推进新兴媒体开展“互联网+”企业服务。加大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和APP对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策划有针对性的网上主题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企业发展建言献策等互动。加强对企业不实信息的网上管控。
  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经济信息委。
  (五)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采取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相关失信人采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措施,并限制给予政府性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对其安排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依托“重庆数据”宏观数据库开展综合统计数据指标体系建设。依托统计“大生产”平台开展部门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建设,部门数据通过联网直报方式进行。建设“数据重庆”系列移动客户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最新统计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创新产品与服务,探索与具备资质的社会信用提供者建立合作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继续加大对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依托保险信息技术方面的数据资源,推进保险行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服务。支持地方行业协会建立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大数据服务工作对接机制。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民政局。
  (八)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在市场主体方面,出台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办法;运用经济户口、消费维权、监管执法等大数据,制定市场主体分类监管标准,构建分类监管平台,开展网格分类监管工作;出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则,建成随机摇号系统,试行监管对象与监管人员“双随机”制度和购买社会服务引入专业机构参与核查制度;利用业务数据检测系统对各类信息进行研判和处置。在产品质量方面,加快质监系统与行政监管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汇聚,升级完善全市质监业务综合数据平台;开展业务主题、技术数据监测分析、决策支持需求等方面的调研,做好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行政监管和检验检测数据仓库规划。在食品药品方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基础数据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规划和大数据应用服务为导向,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平台;采集、存储、加工和分析各行业(领域)企业、各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建设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数据中心。在环境保护方面,实行环保数据“一企一档”,整合移动执法系统、综合办公系统、行政处罚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12369接警受理系统等业务数据,构建环保数据监管应用模型;推动市、区县两级平台任务和数据对接。上述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2015年12月底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和道路交通、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选择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开展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加快建立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增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功能,并实现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共享。在2016年年底前建成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将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纳入《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加快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推动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探索适用于社会管理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研发。上述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建立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积极对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地选取90个获“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开展应用试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汇集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做好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上述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商委、市网信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工作,建立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规范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加强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大力推广应用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实现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虚实对应。建立网上消费维权体系,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和维权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委。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强化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加大信息组织和公开力度,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建立有关专题栏目。建立行政审批网上大厅和行政权力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制定《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完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和对外公示平台。对通过抽查、举报、执法等履职手段发现企业在信息公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示制度,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实现年报公示率、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六)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建成“信用重庆”网站,归集整合各级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现“信用重庆”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网站要加快与“信用重庆”网站连接,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重庆”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5号),推进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在2015年12月底前建成电子政务云平台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十八)健全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自然人、法人、地理空间三大基础数据库,提升集约化水平。
  整合构建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推进政务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自然人、法人、地理空间三大基础数据库,推进三大基础数据库核心字段集中存储,提升集约化水平。上述工作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拓展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扩大联合征信范围,力争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市信用信息征集覆盖所有行业(领域),联合征信数据库信息达到4500万条。涉及市场主体、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二十)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梳理政府数据资源,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标准体系,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府各部门。
  (二十一)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积极发展征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征信市场,鼓励征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开展相关试点。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查处力度,全面落实查询及使用诚信信息制度,推进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上述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十二)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加大市级大数据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重庆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支持,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进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资质认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大数据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加快自身大数据产业建设。上述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网信办、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十三)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督导落实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研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上述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二十四)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出台重庆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重庆市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和运用提供依据。涉及地方立法工作任务的,按照立法计划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十五)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
  编制大数据共享开放指南,发布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建设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安全认证体系,推进制定大数据采集、管理、交换等标准,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建设。完善企业统计数据发布指标体系,探索部门间数据共享。上述工作在2020年年底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网信办、市统计局。
  (二十六)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建立可视化和智能化的大数据应用分析模型,引导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开展数据采集、监测,提供数据挖掘和行业分析应用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大数据交易研究,搭建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重庆市大数据交易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及科研机构利用民生领域大数据开展研究,开发个性化便民服务应用。充分利用公共云计算服务资源,在重点民生领域推进试点示范,推广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云服务。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组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上述工作在2020年年底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及时跟进国家拟出台的新政策,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二)严格督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本意见实施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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