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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5]17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15
实施时间: 2015-10-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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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现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明确如下:
  一、危房改造工程
  1.农牧民危房改造属于自建行为的,按自建自用房屋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危房改造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对符合相关规定且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
  2.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7.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安全饮水工程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按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街巷硬化工程
  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电力村村通和农网改造工程
  1.对农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时允许扣除以下设备的价款:(1)变压器;(2)导线;(3)10KV以上断路器;(4)10KV以上隔离开关;(5)10KV以上互感器;(6)10KV以上避雷器;(7)电力电容;(8)电杆;(9)金具;(10)绝缘电器。以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村村通广播电视和通讯工程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属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广播影视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工程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2.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5.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工程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标准化卫生室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标准化卫生室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标准化卫生室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
  八、文化室建设工程
  1.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等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免征营业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室,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文化室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文化室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暂免征印花税。
  九、便民连锁超市工程
  1.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便民连锁超市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属于小微企业的便民连锁超市,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属于小微企业的便民连锁超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便民连锁超市,可按相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
  1.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经批准后可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定额减征2500元,减征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4.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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