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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2-9-14
实施时间: 2012-9-14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3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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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资局(办):
  近年来,各县(市)区国资局(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牢牢紧扣主题主线,调结构促发展、抓监管强服务,国有企业质量效益持续提高,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中,慈溪、奉化、宁海、江东、余姚和鄞州等6个县(市)区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落实和国有经济重要作用的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现将《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2年9月14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4号),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促使国有经济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全市深入实施“六个加快”战略,早日实现“两个基本”宏伟目标,努力建设“四好示范区”,做出应有的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县级国资监管是全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分布状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明显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在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引导、重点带动和公益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监管机构地位不明、职责不清,一些国有企业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职责需进一步落实;国资监管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国有资产配置效率较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动建立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工作。
  二、牢牢把握加强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思三创”为精神动力,坚持党中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着力深化县(市)区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着力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着力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保障和促进县(市)区国有经济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战略引导、重点带动和公益保障等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县(市)区建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维护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坚持集中优化原则。以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能力为宗旨,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为目标,以落实国资监管责任为导向,进一步拓宽监管范围,着力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优化配置。要加大国有资产整合力度,进一步把国有资本投入到事关区域经济发展、民生事业等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的行业和领域。
  ----坚持开放合作原则。立足本区域、拓宽新视野、创造新优势,从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出发,优化环境,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开放合作,进一步激发转型升级的动力和活力。以出资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要手段,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围绕主业开展战略合作,积极推动联合重组,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
  三、重点明确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进一步落实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市国资委将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原则,推动县(市)区进一步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机构、部门,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区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推动县(市)区建立健全制度,争取保证监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国有企业的“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界限及其完整性;推动县(市)区依法界定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五)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好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加强本地国资监管工作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监管和经营业绩考核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规范监管、科学有效监管。
  (六)进一步增强国资服务大局能力。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明确本区域国有经济发展定位,突出国有企业主营业务。要加强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国有资本进一步向优势企业、企业主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快速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国有资产行业集中度。要推进所属国企与央企、市内外国企以及民企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合作,进一步提升产业层次和竞争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有条件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探索推进所在地国有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积极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发展,不断提高资本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
  (七)进一步加快建立国资监管大格局。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总体部署,努力把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和工作进展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联动协作机制。要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国有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业务指导。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不断增强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指导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编制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指导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产权转让、清产核资和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监事会监督、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以及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制度。
  四、认真落实加强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争取国资监管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为开展各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切实加强县(市)区国资监管和国企经营管理两支队伍建设。市国资委将成立对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领导机构,并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国资监管机构都要牢固树立“大国资、一盘棋”的理念,切实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建立健全上下协调、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工作体系。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调研指导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等,不断强化国资系统交流、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加强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促进机制。
  (十一)建立报备制度。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区域国资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变动情况,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所出资企业的月度、年度财务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等。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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