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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全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发[2012]4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2-10-10
实施时间: 2012-10-10
法规类型: 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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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资局(办),各市属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登记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产权登记办法改革是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重大举措。实施产权登记新办法,对于全面摸清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状况,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对国家出资企业统一报送的产权登记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并核发产权登记表证;国家出资企业负责落实所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具体组织所属企业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各级企业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梳理本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链条,核实相关国有产权信 息,整理产权登记基础资料。各地国资局(办)和市属企业要组织所属各级企业按照《企业产权登记信息采集表(境内)》(见附件1)或《企业产权登记信息采集表(境外)》(见附件2)的内容和“一户一表”的要求,认真做好登记企业信息的采集工作,信息采集时点为2012年9月30日。10月3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将纳入重新产权登记企业的总户数、各级子企业户数及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向市国资委产权处报告。重新产权登记企业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各地国资局(办)和市属企业要组织所属企业按要求做好纸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并及时督促所属企业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的电子扫描文件上传到产权登记系统。
  四、全面准确,如期完成。截至2012年9月30日,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符合产权登记范围的、产权清晰的企业均应按照2012年9月30日时点的产权状况进行重新登记和核发产权登记表证,原产权登记表证自行作废。宁波市国资委已构建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企业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完成重新登记工作。市属企业应在11月底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各县(市)、区在12月中旬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全市产权重新登记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量大、面广,各单位要加强清理和检查工作,确保登记数据全面、准确、完整。
  五、加强管理,及时更新。重新登记工作完成后,将建立起一个以2012年9月30日为时点的新产权登记数据库。日后发生产权登记相关情形时,企业应当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更新产权登记数据。对于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重点检查,检查结果要予以通报。
  附件1:企业产权登记信息采集表(境内)
  附件2:企业产权登记信息采集表(境外)
  附件3:企业产权登记信息采集表填报指标说明
  宁波市国资委
  2012年10月10日
  (联系人:邓卫玲  电话(传真):87189507)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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