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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1-26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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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1月26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决策与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法治宁波”建设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为核心,努力打造法治国企,为加快企业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契机,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法治建设工作体系。结合企业实际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及工作程序,落实职责。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水平,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大力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2016年底,资产规模超百亿或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设立专职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并按需配备2名以上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资产规模十亿以上、百亿以下的企业要设立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并至少配备1名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资产规模十亿以下的企业要加快设置法律事务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处于竞争性行业的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
  2、逐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资产规模超百亿或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要综合运用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选聘总法律顾问。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熟悉法律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兼任,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专职总法律顾问。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企业任命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3、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职责权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和权利到位。要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企业要设置科学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使法治建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企业要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重大决策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其在决策中的法律审核作用。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上市、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方案,在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核或核准前,应经过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论证,并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2、进一步完善合同的法律审核制度。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需进行事前审核的重大合同标准或范围,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重大合同要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把好审核、签约、履行关。重大合同未经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的合法性审查,一律不得签订。重大合同签署后,应当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3、健全内部管理的法律审核制度。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力求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法律审核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起草或实施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
  4、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机制。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大法律纠纷的处理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要定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发生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周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1、发展壮大法律人才队伍。企业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一些亟须、紧缺的法律专业人才,并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取得有关职业资格,不断发展壮大法律人才队伍。2016年底,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队伍争取达到50人。企业要合理安排法律人才的工作岗位,做到集团内部法律人才均衡分布,作用充分发挥。
  2、建立健全法律人才激励机制。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确保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享受相应待遇。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职称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企业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企业法治文化。企业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科学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为内涵,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依法治企。同时,要结合普法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素质,为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的督促与交流。市国资委要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法律工作制度建立、法律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建立以企业为基础,辐射全市国资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动态掌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强法律服务效果;适时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研究、交流研讨和学习培训,提高法律人才队伍专业素质。
  4、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市国资委要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定性考核,重点评价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理效果、聘用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等情况。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子企业考核。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责任追究,对于防范不严导致法律风险发生、处置不力导致法律风险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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