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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5]16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0-14
实施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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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行为,创新资金分配机制,压实资金分配责任,促进公平公正分配,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年度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清单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4日
  
  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行为,创新资金分配机制,压实资金分配责任,促进公平公正分配,根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障领域部门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省本级项目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为“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财务直属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资金的分配按省级财政供给政策和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委老干部局、省委保健委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等部门(以下统称为“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部门本级、以及部门财务直属单位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和财政非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
  根据部门预算执行层级划分,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部门本级及部门财务直属单位,为二级或三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配,主要是指对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财务直属单位和财政非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按规定开展预算指标细化分解和分配下达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级到市县”,即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非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至市县财政,主要是年度预算安排的“补助市县”级次项目资金、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分配下达。
  (二)“一级到基层”,即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非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细化分解至基层预算单位,主要是年度预算安排的“所属单位及其他”级次项目资金、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等细化分配。
  (三)“基层间划拨”,即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的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项目资金指标划拨。
  (四)“基层到市县”,即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的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下达至市县财政。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分配行为。
  第五条 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分配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算先行的原则。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应及时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做到先有预算安排、再有项目分配,发挥预算在财政项目资金分配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避免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脱节。
  (二)坚持多元分配的原则。根据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特点,创新分配机制,分类采取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多元化分配方式,保障项目资金的分配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公正合理。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和财政信息公开要求,按照“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按程序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分配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项目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四)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用制度分钱的制度体系,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升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六条 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滚动化、支出标准化、论证科学化的要求做好预算安排,并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规定和程序申报审批。
  中央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指标分解情况(指标单),及时纳入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条 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应按规定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工作要求、财政财力状况、部门预算执行等因素综合安排。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部门事业发展、既有预算安排等情况,同步编制部门项目资金滚动预算。
  第八条 建立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安排标准化体系。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部门业务特点,建立部门项目资金的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发挥定额标准体系在项目资金安排和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九条 建立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评审论证制度,逐步拓展论证范围,完善论证专家库,优化论证工作流程,注重论证结果运用。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自行组织部门项目资金谋划安排的评审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作为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申报、部门项目(库)资金滚动预算编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必要前置条件。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评审论证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项目资金预算、提出追加部门项目资金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类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建立部门财务归口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项目资金分配实行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务处室归口统一管理,由财务处室会同项目业务处室研究提出分配建议,经部门领导签发后牵头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资金的政策目标、安排预算、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规定,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为如下类型:
  (一)标 准定额类项目资金。主要是针对按人头、任务量及相应的定额补助标准的项目资金,进行据实分配。
  (二)因素系数类项目资金。主要是针对补助对象具有普惠性、资金安排有总额控制、补助标准难以定额量化的项目资金,选择一定的分配因素和分配系数权重进行分配。
  (三)竞争评审类项目资金。主要是针对补助对象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竞争选择性比较明显的项目资金,通过公开竞争申报评审的方式进行分配。
  (四)其他类项目资金。除上述三种分配类型外,可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根据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所属类型,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标准定额分配法。根据补助对象的人头数、任务数及相应的定额补助标准,据实计算分配资金。对其中按规定应实施绩效考核的奖惩资金(追加或扣减)、以奖代补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奖惩原则进行分配。
  (二)因素系数分配法。在因素系数类项目资金预算总额范围内,选择若干因素并合理设置一定比例的系数权重,通过公式计算项目资金分配度。
  因素的选择,一般应包括常住服务人口、(人均)财力水平、可量化的工作任务数、奖惩因素值以及项目特点所需的其他因素,既有正相关因素,也有负相关因素。
  系数权重根据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要求综合确定。
  (三)竞争评审分配法。对竞争评审类项目资金,通过发布项目公告、竞争答辩、专家打分、研究决定、结果公示等环节,择优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并根据公示结果分配下达项目资金。
  竞争评审工作事前,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项目竞争评审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条件、评审专家选择、评审分值设置、评审时间及项目必须的其他要求,并按规定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在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全面发布。
  竞争评审工作事中,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竞争评审工作会议,做好专家评审分值统计及相关保密工作。
  竞争评审工作事后,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评审结果,并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分配下达项目资金。
  (四)一事一议分配法。对上述三种分配法无法分配的临时性、一次性或应急性项目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如基层预算单位之间指标划转、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项目资金,可结合项目要求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分配方式。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另有分配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专项业务经费的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业务经费,主要包括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中用于基层预算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须的培训、宣传、租赁、车旅、印刷、会议、物业、水电、劳务、委托等业务性经费。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专项业务经费的,应按规定程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专项业务经费原则上一般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市县”级次的项目资金中安排,也不得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属单位及其他”级次的项目资金中安排。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另有规定的,应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安排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基层预算单位相互划转专项业务经费。对少数因工作任务落实主体变更或委托其他基层预算单位承办的项目,由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划转意见(附必要的文件依据),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划拨专项业务费指标。
  第十六条 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专项业务工作任务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按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程序申报使用购买服务经费。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省级社会保障部门财务一体化建设,对部门预算中零散的专项业务经费项目予以压缩整合,加大基层预算单位专项业务经费的统筹使用力度。
  第十八条 专项业务费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年度终了,仍有结余的专项业务费应按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五章 项目资金分配行为的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一个(类)项目、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一个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用制度分钱的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制度体系,实现项目资金分配行为制度管理全覆盖。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优化绩效评价流程,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一)明确绩效目标。建立目标管理导向,按照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要求,科学设置项目资金安排的数量、质量、成本、时间等绩效目标。
  (二)量化指标体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和实施要求,从综合管理、成本投入、效果产出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值量化评价。
  (三)完善评价机制。建立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四)优化评价流程。按照精简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公开绩效评价工作过程,提升绩效评价工作效率。
  (五)突出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项目资金拨付(结算)、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工作综合评价等方面工作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清单管理制度。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清单,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功能科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分配层次、分配类别、分配方式、基本内容、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涉企项目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或中央)集中采购、相关地区统一付款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按照资金适度集中、地点相对固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项目采购结束后,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用款支付申请(申请表及支付发票、验收报告、采购合同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资金管理地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统一支付。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此类采购项目资金分地区、分年度、分项目的管理台账,杜绝出现跨地区、跨年度、跨项目等乱用、混用现象。对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后,仍有结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由资金管理地区统筹使用。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地区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账,保障资金账务信息一致、收支完整。
  第六章 项目资金分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分配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分配的内部责任分担落实机制。
  (二)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项目资金分配负主体责任,在部门内部:财务处室负牵头管理责任,项目业务处室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在与省级财政部门充分沟通会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项目资金及时提出分配建议: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应分别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和50日内提出分配建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属单位及其他”级次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细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提出细化建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正式细化分解指标。
  (三)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按照“当月资金、当月拨付”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月提出分配建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当月正式分配下达。对当月收到文件确实无法分配的,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以省财政厅收文登记日计算起始日期)后的20日内提出分配建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文件登记当日告知主管部门。
  (四)需要提前通知(预拨)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总体上按照“上年足额预拨、次年据实清算、多扣少补”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预拨)资金。
  提前通知(预拨)项目资金应与项目资金编制细化情况相衔接。
  (五)对未及时沟通会商、未按时报送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单独细化指标或分配下达。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的来源及类别,分别采取以下公文办理形式。
  (一)对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办理公文。
  (二)对非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单独办理公文,并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应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单独办理公文,并抄送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比照中央文件模式办理公文,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五)对于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的“所属单位及其他”级次的项目资金以及基层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调整管理权限,按程序办理指标细化分配工作,将相应的指标单通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印发工作机制。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应不得晚于项目资金分配文件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
  (一)对于标准定量明确、政策延续执行、管理要求相近的项目资金,按照管长远的要求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二)对于分配类型相同、资金性质相似、管理要求相近的项目资金,应在积极整合归并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年度执行中如仅涉及对工作任务量、一般性工作措施的调整,可由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单独通知;如涉及项目补助标准、资金用途、资金拨付等资金管理要求调整,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通知。
  (三)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中央部门单独下发的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如涉及补助标准、分配要求、责任分担、财务管理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主管部门也应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单独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工作通知中,一般不得出现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安排或配套工作经费等规定。
  第七章 项目资金分配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的监督检查,建立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有机衔接的监督检查体系。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分配的内部监督检查,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分配的集体决策机制和内部制衡机制。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的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特点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建立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分配情况与部门项目预算安排、预算绩效考核、预算综合管理考评等挂钩机制。对违法违规的分配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资金分配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社保部门省级专项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216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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