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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行审[2015]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1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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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业务处(室、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5]3号)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具体口径
  1、购房区域范围。越城区行政区域,具体包括: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府山街道、北海街道、城南街道、稽山街道、迪荡街道、斗门镇、马山镇、东浦镇、鉴湖镇、灵芝镇、东湖镇、皋埠镇、陶堰镇、富盛镇、孙端镇等“七街十镇”行政区域。
  2、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与征收契税的认定标准相同。购买新建或存量普通住房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3、享受补贴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2015年2月15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经网签并提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并提交《绍兴市房屋转让合同》,并取得契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补贴标准。按房屋成交的计税价格0.8%给予补贴,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5、补贴对象。购房个人。
  6、补贴受理时间。2015年2月15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7、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财政补贴申请、拨付操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人(以下称申请人),向原契税缴纳窗口(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地址:绍兴市迪荡鼎盛时代大厦二楼;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袍江工业区世纪街财税大楼)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绍兴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3)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如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需同时提供,还未领身份证,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人资料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应在契税证上注明“2015年补贴已受理”字样。
  3、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填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及购房合同、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分别由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装订后存档备查,一份作为支付依据,由分局局长或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于每周一上报(含纸质和电子稿)总预算局复核后,由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
  4、总预算局根据批准件追加指标并负责资金申拨,将有关资料传递给预算执行局。由预算执行局将补贴支付到申请人银行卡(银联)账户。
  5、如因账户错误发生的退票,由预算执行局通知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或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分局或中心通知申请人进行账户补正,在一周内将补正情况书面汇总盖章后反馈给预算执行局,由预算执行局重新将补贴支付到申请人银行卡(银联)账户。对计算错误等原因需退还的财政补贴,由分局或中心负责追回,按原渠道退还。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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