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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的意见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3]5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0-15
实施时间: 2013-10-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0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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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区工商系统积极探索和创新服务发展举措,根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自治区工商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安排,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促进创业创新的要求,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营造宽松营商环境提出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以下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登记权限依法核准。
  (一)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 “电子商务”、“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等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二)在广西区内,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
  (三)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四)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与现有企业字号不相重的前提下,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或商标,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如XX电器(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网络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五)对区外公司在广西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广西分公司”,不受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登记机关限制。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限制
  (六)公司企业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公司企业还可以在住所登记后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登记。
  广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拟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人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
  (七)在农村地区,因故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八)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九)企业、个体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十)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无法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合法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可凭住宅所在单位的房产管理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后勤服务机构等),或负责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出具的同类证明文件办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住宅经营的项目除外。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
  (十二)依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标准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可依据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核定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需行政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十三)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作为经营范围;对于从事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依法取得前置许可的,可以使用“从事××网站经营”作为经营范围;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可以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网络经济行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参照相关规定,依法灵活核定其经营范围。
  (十四)支持重点项目的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当地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或纪要,可核发限定有效期、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或管理”的营业执照。
  四、放宽企业登记手续和程序
  (十五)以授权审批为前提,各级登记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一审一核”或“审核合一”制度。对各类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股权出质,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年检,非登记事项备案,补发营业执照,企业迁出证明的出具,企业登记档案移送等简易事项,由经办人一人审查、受理、核准。除此之外的企业登记事项,由经办人审查受理后,提交领导核准。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广西红盾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推行和完善网上核名、网上申请、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咨询、网上公示等事项,建设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网络服务。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登记机关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严格首办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全面规范窗口服务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对年检实行全预约服务和县域通办。在实施过程中,要把网上年检与预约服务结合起来,预约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应优先安排,及时办理。对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结。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
  (十八)允许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广西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
  (十九)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广西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渠道,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二十)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二十一)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在广西以合资、合作、独资和合伙形式投资设立企业。
  六、下放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二十二)强化属地管理,根据就近登记的原则,将自治区本级登记的异地内资企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工商局登记机关登记。
  (二十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内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和“集团”有限公司,改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登记管辖。其中,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二十四)允许设区的市工商局授权县级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直冠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七、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
  (二十五)指导各市工商局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验,非登记事项的备案委托下放给基层工商部门。允许有条件的工商局授权工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自治区工商局此前制定政策的有关条款与本意见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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