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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15]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3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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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9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有关市县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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