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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函[2015]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20
实施时间: 2015-10-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1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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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为做好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投资、鼓励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各分局积极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协作,认真做好宣传辅导、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
  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负责审核其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资额等项目,并在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 (见附件5)盖章确认后,一份交还创业投资企业,两份由创业投资企业转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转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扩围工作。2015年1月l日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后续管理要求。各税务分局应建立一支由企业所得税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专业团队,各分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审查核实计划 ,并集中专业团队人员予以实施,确保在不超过3年的工作周期内有计划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全部企业开展逐户审查、核实工作;企业同时有多个优惠项目需实地核查的,各专业团队应协调一致,实行一次进户核查。
  五、统计工作要求。各税务分局应做好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统计工作;并在季度和年度申报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名单及金额等情况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1.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2.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3.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查资料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0日

相关附件:
沪国税函〔2015〕27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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