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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5]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14
实施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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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相关金融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精神,确保本市政府定向置换债券的发行,按照《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沪财库[2015]22号附件1、附件2),现就做好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工作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中央的重大决策,对稳定金融市场、防范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定向承销发行与存量债务置换工作。
  二、确定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的基本信息
  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采用年度发行额管理,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共149.8亿元,其中:置换一般债券发行总额为62.8亿元,分别为3年期15亿元、5年期10亿元、7年期18.9亿元、10年期18.9亿元;置换专项债券发行总额为87亿元,分别为3年期17.5亿元、5年期26亿元、7年期26亿元、10年期17.5亿元。上述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三、确定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本市存量债务中定向置换债务对应的债权人均作为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承销团成员。定向承销发行的主承销商为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中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为定向置换债务最多的主承销商。现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金融机构为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承销团成员(详见附件1),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应当与市财政局签订《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协议》(详见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做好簿记建档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工作
  (一)承销团成员应当于2015年10月30日,按照核定一致的定向置换债务金额和商定的发行利率区间进行申购,完成簿记建档发行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当及时组织原债务人,与市财政局和承销团成员签订《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债权解除协议》(详见附件3),债权解除日期为簿记建档结束后下一工作日,并结清存量置换债务项目至债权解除日的应付利息。对于部分解除原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未解除部分仍由原债务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三)市财政局于债权解除后下一工作日通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按照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的债券债权,并开始计息。
  (四)债券发行后,市财政局与各区县财政局签订置换债券转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承销团成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执行中如出现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报告。
  附件:
  1.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2.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协议;
  3.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债权解除协议。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4日

相关附件:
1.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doc    
2.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协议.doc    
3.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债权解除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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