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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五证合一”施行CA证书变更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6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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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海曙、鄞州、东钱湖CA用户:
  您好!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将采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拥有CA并在10月1日后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应主动联系CA公司或所属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CA服务窗口,将CA证书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否则将无法登录“宁波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客户端)”。
  如企业换发营业执照之后发生无法正常登录“宁波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客户端)”的,请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联系解决:
  方式1:联系CA公司(CA公司在线服务QQ:800099913,技术支持电话: 87329560,87329570,87304500)进行在线变更。
  方式 2:携带CA证书(即U盾)到所属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CA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注:工商新登记户在申请地税CA证书时会加载最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变更。
  特此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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