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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5]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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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省工商局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质监局 省地税局
  省法制办 省国税局 省政务服务中心
  为全面扎实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原则,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号”登记制度,切实推进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持续推动全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二、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综合受理、信息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应用”,将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模式。
  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对新设、变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企业向“三证合一”统一转换。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登记“单一窗口”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统一负责企业登记咨询、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由工商部门承担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相关工作任务,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设立只需进一个门、找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实现一站式办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窗口辅助人员,完善窗口服务软硬件设施。(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降低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表填报、一套材料”,并在门户网站、综合窗口公示申请条件、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规范审批流程和优化服务方式。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整合优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对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实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和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四)实施统一源头赋码。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位)、机构类别代码(第2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3-8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和校验码(第18位)5个部分组成。工商部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赋予的信用代码码段,通过注册登记业务系统,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方式,对申请企业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代码。(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完善和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电子政务服务等平台的应用功能,为实现企业基本登记、统一代码、企业信用、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交换传递、数据共享、协作应用提供技术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实现信息共享。省级层面建立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规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省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统一代码国家标准和登记流程改造本部门业务系统,做好内部机构代码整理和信息数据归集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七)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工作。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变更证照不能收费。改革过渡期内(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未换发的证照(包括“一照一号”和“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改革后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共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各单位要予以认可和应用。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在“三证合一”基础上,探索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重要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要及时报告,需要修订的,按程序启动修订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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