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5]23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1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三、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
  四、各区县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国务 新政办发[2003] 2004/1/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 鲁价费发[2016] 2016/6/1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 津发改价管[201 2014/7/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鄂地税发[2007] 2007/9/2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 粤价[2011]81号 2011/4/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 陕价费发[2015] 2015/7/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 冀财建[2003]71 2003/7/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 粤价[2012]249号 2012/1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差别 粤价[2010]125号 20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