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度制造业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21
实施时间: 2015-9-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9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落实市政府“工业企业服务月”活动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占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兑现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9号)精神、市评价办《关于2013年度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公布的企业排名、《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四破”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金委办发[2014]39号)明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档减征比例减征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征比例如下:

纳税人分档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
A1 年应征税额90%
A2 年应征税额60%
B 年应征税额20%
C 不予减免

  对在建设期内及建设期满2年内的新办企业,按已公布的评价档次上提一档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企业排名不作调整。
  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优惠按兼并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排名档次享受1年,1年后可按企业合并计算评价档次享受相应的政策。
  (二)未列入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的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申请,税务机关按政策规定办理。
  二、房产税
  (一)政策减免: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
  (二)困难减免:市区2014年度经营亏损,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房产税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纳税人2012年至2014年亏损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征比例,具体如下:

企业类型 房产税减征比例
仅2014年当年亏损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70%
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50%
2012—2014年连续亏损,但亏损金额环比减少20%以上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40%
2012—201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 年应征税额30%

  三、其他办理原则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限制)类行业;或2014年度有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二)截止2014年度,连续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
  (三)自2014年度起往前追溯连续亏损超过三年以上,且连续多年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但未能有效扭转亏损状况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2014年实际发生的亏损金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列入市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并公布排名的纳税人在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免于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减免税办理申请表。由各主管税务分局按审核确认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征数,根据已公布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名档次相应的减征比例直接录入减免税文书办结,于9月28日前将办理文书造册加盖分局公章上报市局,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纳税人。税政处于9月30日前汇总各分局资料形成《市区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清册》,加盖市局公章交市局计财处办理退税手续。
  (二)建设期内及建设期满2年内的新办企业需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应于9月24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建设项目与市国土局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如遇特殊情况,建设期延长的项目,还需提供区政府批准项目延建的证明材料。
  (三)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需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应于9月24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以下资料:
  1.合并、分立重组协议;
  2.重组双方股东会决议;
  3.政府职能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表。
  (四)除本条(一)、(二)、(三)项以外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税务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申请办理工作,并将减免税办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纳税人申请报送资料如下: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WS101)一式两份;
  2.企业困难情况说明(需列明减免税理由、亏损金额等);
  3.符合政策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4.已应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5.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五)各税务分局在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除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文书项目完整外,应将纳税人填报的亏损金额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利润表当期累计数进行核对,并准确计算、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填报的年应纳税额与《税友龙版》系统已登记的税源应征数不符的,以税源应征数计算申请减免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减免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七)纳税人《2013年度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互联网查询路径: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结果公示---《关于2013年度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附件下载)。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渝府办发[2018] 2018/10/3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 市政办发[2023] 2023/12/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制造业“六新” 豫政办[2024]8号 0001/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6]12 2016/9/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 川府发[2017]39 2017/6/27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贯彻落 京经信发[2023] 2023/11/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 苏政办发[2016] 2016/12/3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工业制造业企业用地用电 湖政办发[2013] 2013/4/22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长 鄂政发[2023]8号 2023/4/7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制造 闽经信运行[201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