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15]168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12
实施时间: 2015-10-1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部组织编写并出版发行了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需科目教材,以此推动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规定》要求,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等综合素质。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总体部署,组织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活动,认真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发挥了显著作用。随着《规定》的颁布施行,公需科目明确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这一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基础性工作。
  二、精心组织,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教材体系
  公需科目教材建设直接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教材建设,我部会同中国科学院等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编写了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需科目教材,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读本》《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读本》《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能力建设读本》《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读本》《当代科学技术新知识读本(一)》等,同时配套开发了视频课件和电子教材,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这套公需科目教材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为目标,分为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职业知识三个模块,旨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增强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更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自主选择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也可结合实际需要,补充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公需科目教材,健全完善开放的、多样化的、体现时代特色的公需科目教材体系。
  三、多措并举,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质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统筹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可采用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要积极推动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行业探索建立兼容、开放、共享的远程教育体系,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活动。要突出培训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苏财规[2015]18 2015/7/1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宁财会[2013]26 2013/1/2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鄂财会发[2022] 2022/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桂财会[2022]6号 2022/3/2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 京会协[2007]47 2007/3/19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税务师行业继 2024/1/8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2011年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陕会协[2011]41 2011/9/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深财会[2022]40 2022/6/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湘财会[2009]11 2009/8/17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 2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