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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5]10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5-7-22
实施时间: 2015-7-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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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和《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确定在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2日
  河北省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省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校、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省级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省级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 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 立项论证。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 预算评估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 预算备案。省科技厅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 签订任务书。经省科技厅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受托的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科技厅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省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 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进行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 验收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 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省科技厅(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我省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省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省科技厅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省科技厅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创新平台所在单位和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组建统一开放的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省级网络平台,建立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制度,制定《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办法》,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科技创新平台所在单位和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 绩效考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 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 实施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申报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后补助经费按照相关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主要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科技创新平台所在单位和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后补助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拨付非国有企业、个人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资金是否按规定拨付有关企业、个人,督促科技管理部门按时提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举报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对拨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财务规则、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督促科技管理部门按时提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举报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项、高新产业开发区建设专项、产业创新人才专项等其他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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