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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5]1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5-8-27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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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7日
  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县),重点支持财力困难县,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省级财政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筹考虑城乡差异,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县,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城乡差异、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各市县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和省级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依据各市县在园幼儿数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通知各市县下一年度部分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含财政直管县)和省直管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省级汇总后在每年3月15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市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县,在分配当年中央和省级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市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从2014年起,启动实施河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我省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扩大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入园难”问题。到2016年年底,全省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新建、改扩建园舍及辅助用房面积、购置玩教具及生活设施设备台件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受益儿童数、适龄儿童入园率及幼儿园数等等指标。
  第二十八条 每年5月底前,省教育厅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与下一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要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积极开展绩效自我评价,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评价各市县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1]152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1]153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65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城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64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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